申请执行人:株洲三达环保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丁山路,法定代表人彭达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恩平市银鹰水泥厂,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洪窑镇湾海区竹松,法定代表人卢造活,系该厂厂长。
株洲三达环保机器有限公司与恩平市银鹰水泥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12日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恩平市银鹰水泥厂己租赁给吴兆球、朱小兰夫妇经营,租赁时间自2000年3月25日起共12年,租金共692万元,该厂所签租赁合同是由其主管部门恩平市港口物资供应公司与吴兆球所签订的,
目前吴兆球、朱小兰夫妇在正常生产经营之中。我院于2005年4月6日向吴兆球送达本院(2005)石执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吴兆球在2005年7月30日之前将租赁金人民币叁拾玖万元付至本院,但至今没有履行,本院认为,吴兆球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日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至本院,属于怠于协助执行,导致本案申请执行人利益受到损害,本院有权提取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吴兆球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提取吴兆球应缴纳的租金叁拾玖万元至本院o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双庆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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