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三达环保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丁山路。
法定代表人彭达义。
被执行人:恩平市银鹰水泥厂。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洪窑镇湾海区竹松。
法定代表人卢造活。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承揽合同一案,于2005年1月12日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5年2月10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恩平市银鹰水泥厂应从吴兆球处收取的租金计人民币叁拾玫万元,该笔租金由本院负责提取,吴兆球应于2005年7月30日之前将该笔租金汇至本院账户内。
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宏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夏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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