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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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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永冷执157-1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国,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福善村9号。
苏丽华,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冷水滩福利竹木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周芳瑜,男,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永中民一再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永中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冷水滩区福利竹木加工厂所有的门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 永 明
执行员何 永 恕
执行员莫 端 剑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 书 记 员陈 松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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