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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准则何在?

(06-6-13)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4)湘法民监字23号

   永州市冷水滩福利厂:

   你厂因与苏丽华房屋买卖合同价款、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永中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以“双方之间统筹资金征地建房协议应认定无效;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判令支付加固费没有依据;诉争房屋面积有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厂于1993年期间从事房地产开发,虽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但考虑到当时特定的经济环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故原判对双方之间的建房协议以有效合同对待并无不当。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没有异议,经双方协商签订了“改建施工”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但由于你厂违约,未对房屋进行加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在本案二审时,由于你厂未提供房屋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加固方案和造价预算应认定有效,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在本院发回重审后,你厂曾提出委托湖南省房屋质检站对房屋重新进行鉴定,但由于你厂未及时交纳鉴定费而未果,此责任应由你厂自行承担。至于诉争房屋的面积问题,因不是本案争议的标的,且一、二审时你厂均未提出,现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你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望你厂服判息诉。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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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永中民一再字第37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永中民一终字第47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4)湘法民监字23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永冷执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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