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市2001年1月起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启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三年多来,我们结合长沙实际,以推进依法行政、力求公正和效率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 过去,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体制明显地存在着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问题:一是政出多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比较突出。依法可以实施城市管理的部门有十来个,各部门之间各执其法,存在着“都能管,都在管,管不好”的现象,影响了城市管理的统一性、协调性。二是执法效率不高,责任不明。由于执法部门多、人员多、主体不明、环节复杂,因而增加了执法成本。而执法部门之间职能重叠、交叉,又出现了“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管”等问题,群众说我们是“八顶大盖帽管理不了一顶破草帽”。因此,探索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走精简高效、综合执法的路子已势在必行。 1999年下半年,我们专门研究了我市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状况和问题,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了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国务院批复后,2000年6月我市制订、实施《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62号令),设置机构、组建队伍,开始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着重在两个方面力求创新。 一是执法机构建设的创新。在市一级设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下设直属大队和五个区大队,大队下设若干中队。市支队主要负责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直属大队主要负责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区大队相对独立地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权。同时,我们结合长沙实际,在市公安局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全力配合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其次是高起点组建执法队伍。将“杂牌军”彻底打造为“正规军”。我们将原有的2000多城管队伍全部解散、辞退,新设立的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公务员录用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把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成“作风硬、纪律严、执法明、能打硬仗”队伍。 二是执法机制的创新。我们结合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城管执法队伍实行集中管理,分片执法。使城管执法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有效地实现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重心下移。针对主次干道的管理实际采取“三制一体”的管理机制,即采用路段责任制、徒步执法制、市容巡查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同时,市领导和相关工作部门每一季度召开一次综合执法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并进一步完善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改进了全市的行政执法状况。 二、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推进依法行政 长沙市通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过去在城管中的一大批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市容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市内主要道路、入城口、公共场所等已基本上消灭了流动摊担、店外经营和违法建筑,城市管理的顽疾得到了有效整治。回顾近几年我们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我们感到,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才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因此在工作实际中,我们既注重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又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一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支队与大队、大队与中队都分别签订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任书》,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的内部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城管执法工作正逐步实现“处处有人管,人人有事管,个个有责管”目标。二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我们在市、区城管综合执法机关都设立了法制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统一审查、指导、规范,统一了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从而保证了执法工作的法制化。三是坚持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我们通过立法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全部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合理地集中,依法确定由新组建的综合执法机关来行使,并将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合理分配给市内五区的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来行使;并通过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形成各行政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行政执法权运行机制,使执法的“权、责、利”达到统一。四是结合机构改革,精简机构、人员,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前,我市有2000多名城管队员;改革后,实行由“一支队伍”搞城管执法,设城管综合支队和六个大队,队伍人数合计仅700余人,队伍和人员大为精减。我们还将不该由政府管的事,如办公、生活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等“放”给社会,集中力量“干” 好该由政府管的事情,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优化了经济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为顺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供有利条件 一是抓住了组织领导这一“关键”。为搞好试点工作,市委、政府亲自定改革目标、方案、进程。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组建后,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都把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放在了重要位置,市领导每一季度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对这项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二是抓住了队伍建设这一“基础”。为了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高素质和先进性,我们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严格条件,公开招考执法人员。通过离岗学习、调离、辞退、开除等多种渠道及时清理了不合格人员参与执法工作。实行“区提名、市任免”的领导班子选配方式,以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中层干部,实现了队伍内部的最佳组合,提高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综合执法队伍的特点,科学确定工作目标,改进考评办法,完善考评体系,激励先进典型,形成了积极向上的竞争激励机制。此外,我们始终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提高队员综合素质上,每个队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队伍统一着装,以大队为单位统一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轮岗;市支队、区大队都分别成立督查大队和督查中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三是抓住经费投入这一“保障”。为了从源头上预防权力的腐败,确保执法公正,切实推进改革,我市克服困难,每年安排了2000多万元经费用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各区政府按照每年人均8000—12000元的标准支持各区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完全由财政予以保障,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从根本上解决了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问题,走出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执法迷阵,保障了执法工作的合法化、合理化。 在城管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感到:推行综合执法工作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依法办事”的关系。《行政处罚法》和《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是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各项制度创新的法律基础。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和《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实施,实质上就是从执法依据上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主体问题、执法程序问题,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省依法治省领导下组《关于当前依法治省四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扩大改革领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推进我市依法治市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