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规定,省依法治省办于5月18日至22日,采取问卷调查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的方式,首次选择对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郴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三个先行实施司(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试点单位进行了执法质量群众满意度调查。共抽样调查访问不同层次的对象1067人,其中,临澧县427人、郴州市320人、娄底市320人;在三个单位所在地各召开了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评议会,6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参加了座谈评议;发放调查问卷1062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062份。调查情况表明,开展司(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一年来,这三个单位的执法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加强和改进,执法水平与以往相比较都有了提高,社会各界对这三个单位执法工作新的变化总体上予以了肯定。据统计,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郴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三个单位的执法质量群众满意度调查,一般社会公众的综合评价得分分别为81.99分、63.16
分、 61.13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综合评价得分分别为94.44 分、80.18 分、89.65分,均达到了执法质量群众满意的评定标准。这次执法质量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有以下特点:
一、组织工作较为周密。这次调查活动,是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开展以来,省依法治省办首次组织实施的。认真组织好这一活动,对于检验有关单位的执法质量,以及摸索总结经验,完善方式方法,推动今后这项工作的经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依法治省办认真部署协调,一是于年初制定下发了《对先行实施执法质量考评部门的试点单位开展执法质量群众满意度调查的实施方案》,对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方法和要求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二是按照部门推荐与省依法治省办指定相结合的办法,在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次执法质量群众满意度调查单位,并下发《关于对部分先行实施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试点单位进行执法质量群众满意度调查的函》,与这三个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协同落实好调查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下发《关于执法质量群众满意度调查座谈评议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三个被调查单位所在市依法治市办,配合省依法治省办组织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评议会事项进行了安排。四是与省城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协商,委托其就一般社会群体对于这三个单位执法质量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并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对参与调查的城调队员进行集中培训,保障调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实施方法注重实效。为确保调查达到反映客观真实的目的,省依法治省办在充分调研,学习借鉴其他部门经验的基础上,决定采取分层次实施的方式方法。一是一般社会公众对这三个单位执法质量的满意度调查,委托公信力较强的专业机构省城市经济社会调查队独立进行,省、市依法治理办和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参与调查活动的组织、调查情况的综合和接待工作。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这些单位执法质量的满意度调查,由省依法治省办直接组织实施,市、县依法治理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在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问卷调查前,省依法治省办还主持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评议会,听取被调查单位的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对一些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和质询核实。被评议单位的执法工作汇报材料,在座谈评议会之前送达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向他们说明座谈评议会的目的和意义,使他们有针对性地收集社情民意,作好评议准备。为增强调查问卷内容的针对性,省依法治省办根据一般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两个群体对执法工作了解程度不同的特点,分别制作了两套调查问卷,其内容均是对执法工作公平、公正、文明、效率和廉洁程度的评价,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调查问卷内容更深入、更具体。与此同时,在确定调查访问对象的人数和界别上有明确的要求,力求有代表性。省依法治省办规定,参加座谈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国有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群团组织代表、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人员、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组织代表等,具体人员由当地依法治理办与人大、政协协商拟定,并报省依法治省办审查确定。一般社会公众调查对象采取定点随机等距抽样的方法确定。要求一般居民和执法相对人各占50%的比例,其中国家公职人员、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村(居)民都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以避免调查访问对象结构不合理导致调查访问出现片面性或倾向性,影响调查结果
三、社会反响总体良好。一是对这三个单位的执法工作起到了检验和促进作用。通过开展执法质量群众满意度调查,使这些单位看到了成绩,找到了差距,明确了努力的方向。二是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执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大多数接受调查访问的人员对这次调查活动都持欢迎和配合的态度。他们一致认为,让群众直接评判执法工作,充分说明党和政府落实执法为民宗旨,切实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民主监督的作用,也使他们增强了学法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的信心。三是增强了各级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促进提高司(执)法工作质量,推动省委关于依法治省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扩大了依法治省工作的社会影响。
(湘党简准字[2000]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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