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湘伟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并通过实施。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的变化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状况的进一步变化,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这两类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当他们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类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收。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他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避免频繁地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又能顺利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是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区别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比例税率适用于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但是,对于稿酬所得,法律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则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超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纳税人全部征税对象分别按照不同级次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将各级税款加总,计算全部应纳税款。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应税项目。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免税、减税是税法规定的最为普遍的优惠措施。免税是指税法规定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减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的部分免征。减税有两种:一是减税率,二是减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则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三种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
(一)征收。
个人所得税采取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1.源泉扣缴制度。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即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自行申报制度。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4)从中国境外所得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缴纳。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6.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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