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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05-15 15:33:39 来源:
 
天治区发[2006]1号 长沙市天心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长沙市天心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区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近年来,我区从政法部门选聘干警到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参与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建立,对于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职责任务和选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我区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从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交警、消防等部门中选聘,其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二)熟悉法律知识,从事政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调解、处置事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选聘 (一)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都要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按小学1人,中学2人的名额配备。 (二)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任期内工作变动或不适合做此项工作,应进行调整。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三)学校原则上就近选聘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区综治办、区依法治区办组织政法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人选,由区综治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确定人选后,各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由区综治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联合发文任命,由聘任学校颁发聘书。 三、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职责 在区综治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治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每学期至少为师生作法制讲座两次。 (二)协助学校加强内部治安、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无毒校园和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三)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区综治办或街镇综治办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协助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城管、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四)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干扰校园的案件,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五)协助学校调处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建平安和谐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维护学校及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沟通与街镇、社区(村)、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七)按照各级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四、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管理 (一)区综治办、区依法治区办要适时组织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区教育局等部门对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要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 (二)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档案,定期了解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的反映,每年底,要听取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述职报告,作为对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考核考评表彰依据之一,并将有关情况向派出单位反馈。 (三)区教育局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配合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选聘、培训、调整、管理、考核、表彰工作,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定期对学校法制课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政法各部门要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并将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五)学校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主动介绍学生违法犯罪的倾向性问题;涉及到法制教育、综合治理的重要会议、活动,须事先与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协商并通知其参加。学校每学期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作一次工作鉴定,并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工作档案。 (六)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及效果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学校管理工作三项考核之中。 区政法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按照上述规定明确一名负责领导,迅速做好2006年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选聘调整工作(法院13人、检察院 11人、公安分局53人、司法局13 人、交警大队2人、消防大队3人),于5月31日前报区依法治区办,在征求拟聘学校意见后,由区综治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确定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人选。 附:长沙市天心区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联系表 长沙市天心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长沙市天心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法制副校长 工作规范 通知 长沙市天心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 共印 90 份 长沙市天心区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联系表 单位: 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姓 名 职 务 联系学校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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