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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治县办发[2008]04号 关于在全县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2008-08-26 15:33:39 来源:
 
县直有关单位、各镇(场)党委、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全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2003年以来,全县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四五”、“五五”普法规划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深入扎实地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先后有黎家坪镇石子岭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浯溪镇百花村等5个村(社区)被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是全面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我县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村(社区)是基础,基层干部群众是主体。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于规范村(社区)事务管理,确保广大基层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标准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必须按照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1、村(居)民自治组织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令群众满意。 3、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居)民讨论决定。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居)委会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村(居)委会公章、财政帐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居)委会干部依法接受村(居)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居)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帐目不清、村(居)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6、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居)委会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村(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农民工问题稳定有序。能积极开展法律进村(社区)活动,实施法律进村(社区)“四个一”建设,即每个村(社区)一个法制宣传栏、一所法制学校、一个法律图书阅览室、一支普法志愿者宣传队伍。 7、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村(社区)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8、农村经济与社会公益事业 不断发展,基础设施与保障服务功能规范完善,村(居)民安居乐业,社会逐步走向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 三、组织领导 1、各单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2、“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各单位、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要求每个镇要按照第一、二、三批全国、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标准,严格要求、务求实效。 3、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及时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情况上报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祁阳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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