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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8-10-19 15:33:39 来源:
 
关于规范全县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根据湘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规范全县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 1、下列民事案件及由此引发的轻微治安案件:(1)离婚案件;(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3)继承、收养案件;(4)相邻纠纷案件;(5)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6)损害赔偿案件; 2、造成被害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 3、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上述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纠纷的原则。 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开展上述案件的调解。 四、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应当由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转交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 五、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调解纠纷,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发现案件重要情况或矛盾易于激化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并将《人民调解协议书》报县司法局备案。 六、对于已经纳入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相关部门不直接参与调解,但应当适时了解、监督、掌握调解进程,及时给予人民调解员指导和帮助,对已经达成的协议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七、为确保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法院、县检察院公安局、县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相关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高工作水平。 八、人民调解组织每月应将其受委托调解的案件的数量、类型、进度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报县司法局基层股,同时分别抄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相关科室。 双牌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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