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工商局查处一起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案
7月8日,临澧县工商局对该县居民傅某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所经销的“白云边”白酒一案下达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份,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傅某在销售“白云边”酒时许诺按瓶盖数量返还给下级经销商一定的现金。为查明案情,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已查明,从去年4月至今年6月,当事人在临澧县共销售“白云边”酒9600瓶,并以每个瓶盖1元的标准返给下级经销商9600元的瓶盖费。当事人傅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全县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费》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遂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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