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司发[2008]93号)以及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在我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永司发[2008]41号)要求,我区已被列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具体实施、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稳妥与创新并重,探索出一套“领导有力,执行顺畅;组织严密,职责明确;监督到位,管理科学”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为在全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累经验,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各级党委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组织有关部门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统筹协调好各部门关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2、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坚持稳妥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能急于求成,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部署,由点到面,稳步推进。同时,又不能墨守成规,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工作制度等方面,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大胆吸收借鉴外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我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具有湖南省正式户口,并在我区长期固定居住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依法被准予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在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工作范围 在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冷水滩区司法局为冷水滩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志愿者组成。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接收单位 社区矫正对象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接收原则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接收服刑人员与接收法律文书相统一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列为社区矫正对象: 1、未按规定将社区矫正对象送达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的; 2、应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未按规定送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市州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暂不接收的。 (三)接收程序 人民法院、公安、监狱机关应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及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居住地司法所。人档对号、档案齐全的,司法所应及时接收,做好登记,填写送达回证,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当地派出所。 (四)应送达或接收的法律文书 1、判处管制、缓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1)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2)执行通知书。 2、裁定假释的。 (1)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2)假释裁定书; (3)出监鉴定表。 3、暂予监外执行的。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1)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3)罪犯病残鉴定书或指定医院审查意见。 监狱决定保外就医的: (l)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3)罪犯病残鉴定书或指定医院审查意见; (4)出狱鉴定表。 公安机关决定保外就医的: (1)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3)罪犯病残鉴定书或指定医院审查意见; (4)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鉴定表。 4、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2)出监鉴定表; (3)罪犯释放证明书。 (五)规范交接工作 对此前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由区公安局、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应在统计好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整理好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基础上,召集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档案一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签署交接情况书,并当场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宣布有关纪律和管理规定。区司法局应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分配到其居住地司法所。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 (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 司法所应会同派出所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组织动员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村(社区)有关人员共同承担监管任务,落实日常监管力量。 (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 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责令和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刑法的顺利实施。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或不服从监管或脱管失控的,司法所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处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盯得牢、管得住,躲不了、跑不掉,乱能防、犯能御”。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促进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地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全方位、多途径、多形式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法制、政策、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促进工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司法所应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过、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台帐,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奖励和惩处。 (一)奖励种类及审批程序 1、奖励种类。奖励分为表扬和提请减刑两种。 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表扬: (l)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 (2)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 (3)在学习以及各种活动中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4)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 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减刑: (1)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将减刑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备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提请减刑; (2)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提请减刑。 2、奖励审批程序: (1)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表扬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奖励审批表》,报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2)符合减刑条件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后,由冷水滩区司法局提交公安机关或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二)惩处种类及审批程序 1、惩处分为警告、记过、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消假释、提请撤消缓刑、提请收监执行等六种: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且逾期3日以上的; (2)2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 (3)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服的; (4)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 (5)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 (1)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半年内达到2次的; (2)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3)累计2次被警告的; (4)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应当给予记过的。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暂予监外执行、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被给予警告、记过累计达2次或者治安管理处罚1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建议依法撤消假释、缓刑或者收监执行; 2、惩处审批程序: (1)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处分审批表》,报冷水滩区司法局审批。 (2)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司法所应当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处分审批表》,报冷水滩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3)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有收监执行必要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处分审批表》,报冷水滩区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由冷水滩区司法局提请原关押机关收监执行。 (4)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处分审批表》,经区、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并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冷水滩区司法局提交公安机关或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有利于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改造、弃恶从善的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 配合,对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奖励或惩处意见,公安、法院、监狱机关应在依法的基础上给予大力支持。 八、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区里成立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刘宁波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冷水滩公安分局局长张珞任常务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张贻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金彪、区司法局局长吕芳富任副组长,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综治办、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地税、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司法局,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合署办公,由区司法局主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各部门要有效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在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监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有力条件。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制度,一丝不苟地将社区矫正工作抓实抓好。 九、经费保障 区财政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解决日常工作运转必需的办公、交通、通信设备。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 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工作经费包括:宣传、培训、会议、监管、指导及日常工作运转经费,在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基础上,以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十、相关部门职责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和管理机构。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冷水滩区司法局关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冷水滩公安分局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冷水滩区民政局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冷水滩区财政局要及时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工商、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应积极落实有关减费、减税政策,积极支持社区矫正对象就业。 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教育、疏导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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