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集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重大疑难医患纠纷
2011年1月1日晚,吴集镇锁狮村2组村民阳某因足月妊娠到吴集镇卫生院住院分娩。
为此,医患三方发生争议,后在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和吴集镇政府的主持下,医患三方达成了协议。其协议内容为:1、阳某家属要求县人民医院和镇卫生院一次性赔偿阳某家属人民币四万元,并申明拒绝对阳某尸体进行病理学解剖检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并愿意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2、县人民医院、吴集卫生院同意一次性赔偿阳某家属人民币四万元整;3、在领取赔偿金前,阳某家属必须向县人民医院、镇卫生院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并办理好相关财务手续;4、协议签订后,阳美尸体由家属负责运送回家处理,阳某家属不得再到县人民医院和镇卫生院闹事。协议签订后,县人民医院及镇卫生院共同支付了阳美家属四万元整,阳美的尸体也运送回家处理。
此医患纠纷发生之时,正值天气寒冷,整个吴集镇停电,小孩刚出生,体重只有四斤多一点,体质弱,为了确保小孩的生命健康安全,暂将小孩放在县妇幼保健院看护。但阳某家属自小孩放在县妇幼保健院后就一直未接其回家抚养。四个月来,县妇幼保健院已产生看护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2.8万多元。阳某家属不肯接小孩回家,要求吴集镇卫生院就小孩的照看、带养、营养费等方面的费用作出补偿,为此医患双方再次发生纠纷。
为了彻底化解此纠纷,保障吴集镇卫生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县卫生局、吴集镇人民政府、吴集司法所、锁狮村村委会三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联合调处,经做双方尤其是阳某家属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吴集镇卫生院一次性支付郭某(阳某的丈夫)的小孩营养费及其它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整;2、郭某的小孩在县妇幼保健院看护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吴集镇卫生院全额承担;3、郭某于2011年4月17日将小孩从县妇幼保健院抱回家抚养,吴集镇卫生院于2011年4月18日支付郭某现金三万元人民币;4、本纠纷一次性了结,调处后郭某的小孩如出现任何问题,郭某及其双方家属不得以该纠纷为由再找吴集镇卫生院的任何麻烦;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镇司法所存档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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