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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2006-04-20 15:33:39 来源:
 
为了进一步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指的出租房屋是除旅馆业以外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租住房屋3天以上的人员。 二、清理整顿的时间:从2006年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4月1日至4月30日为自查申报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为清理整顿阶段)。 三、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备案、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四、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房屋出租人应履行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承租人租赁房屋一律凭身份证承租,凭暂住证居住。凡在暂住地拟居住3天以上30天以下的人员,应当到达暂住地3天内由本人或出租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凡在暂住地拟居住30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由本人或出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七、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且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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