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国土局、湘潭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湘潭市补充耕地项目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补充耕地项目开发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开发方式
凡我市辖区内补充耕地的开发,其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和工程预算、项目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均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项目实施采取“以奖代投”为主,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发为辅的方式进行。
二、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预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制订年度补充耕地计划。
三、项目选址要求
1、土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生产条件,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项目区域涉及林地的须经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认可。
2、土地开发要有利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开发补充的耕地必须满足农业生产对农田灌溉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在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开垦耕地,坚决制止不具备开发条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
3、凡列入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村内的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优先安排。
四、项目库建设与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按照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要求和耕地质量、数量及生态协调统一的原则,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根据补充耕地年度开发计划,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在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定期发布,发布的信息中必须明确实施项目的具体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交通、水利灌溉状态,计划开发的地类,允许种植农作物的种类等内容。
五、社会投资人确定与项目实施
社会投资人所选址的项目必须是市、县国土资源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定期发布的项目,并与项目所在地村组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实行土地流转。社会投资人持本人相关资料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开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社会投资人进行资格和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指定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要求编制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经评审通过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投资人作规划设计技术交底,投资人必须按项目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国土资源部门指派专业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六、项目验收及指标确认
补充耕地项目施工结束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工程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农业部门申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补充耕地指标复核确认,省厅复核确认后,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纳入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七、奖励办法
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后,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根据省厅复核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按工程预算的70%奖励给项目投资人。
八、后续耕种补助
实行新开垦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制度,从新增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土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经营者开展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鼓励发展绿肥,施用有机肥,对落实耕种的项目,每年每亩补助金额为300元,持续补助时间为3年,没有落实耕种的不予补助。后续耕种补助工作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一般以实物补助为主,主要补助绿肥种子和商品有机肥。
九、财务管理
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禁止截留、滞留和挪用,严格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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