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2007—2010)
屈治区发[2007]14号 关于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2007—2010) 各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省司法厅、民政厅《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区司法局、民政局决定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现提出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密云生态环保型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动员、组织和带领全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区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 1、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做到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2、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3、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维护全区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标准 (一)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讨论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一事一议”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 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六)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治保、人民调解组织能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从现在起至2010年底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1、各乡镇根据《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2007年12月10前报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依法治区管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根据标准,确定五个在全区具有示范作用的村,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阶段:2008年3月—2008年12月。 1、2008年3月—4月,各乡镇按照2007年制定的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创建工作; 2、2008年4月—10月,各乡镇抓试点创建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区司法局、民政局对试点村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2008年10月—12月,在全面创建的基础上,命名第二批“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比例为行政村的15%)。 第三阶段:2009年1月—2010年12月。 1、2009年1月—2月,各乡镇按照2007年制定的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创建工作; 2、2009年2月—10月,各乡镇抓试点创建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区司法局、民政局对试点村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2009年10月—12月,命名第三批“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比例为25%),力争在“五五”普法结束时,使全区40%的农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 在此期间,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表彰。 四、活动要求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对评比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成立“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及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及实施细则(于2007年12月10日以前报区司法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二)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认真调研,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形式和途径,及时发现新形势下开展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依法自治能力,保障“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顺利进行。 (三)各乡镇要认真抓好对农村村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水平。培训以《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为教材。 (四)在全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各乡镇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将开展创建活动中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司法局。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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