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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治县办发(2008)2号

2008-05-09 15:33:39 来源:
 
岳县治县办发(2008)2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关于对“民主法治示范村 (社区)”进行考核的通知》和《湖南省“民主法治村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 现将(湘司发(2008)37号)《关于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考核的通知》和《湖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考核通知》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附:一、《关于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考核的通知》 二、《湖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岳阳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 湘司发(2008)37 号 关于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 2003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四五”、“五五”普法规划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深入扎实地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有效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促进了城乡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先后有44个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348个村、150个城市社区被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称号。总得来看,“示范单位”在取得荣誉后能继续发扬成绩,不断健全和落实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巩固和扩大创建工作成果,在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自治、促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方面切实发挥了示范表率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少数“示范单位”对创建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认识,深化创建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强,创建工作没有新的进展,示范表率作用有所弱化;一些“示范单位”对在创建过程中建立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落实不够好,村(居)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村(居)组干部甚至存在贪污腐化的问题,受到党纪或司法追究,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创建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根据《湖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决定对全国、全省“示范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本次考核的重点主要是检查“示范单位”自被授予称号以来,是否存在动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一)村(居)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三)在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四)公示举报、投诉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闹事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依法自治方面先进性不足,丧失示范表率作用,有关机关、组织和群众据实提出异议的; (十)因其他原因,上级有关部门认为不宜继续保留“示范单位”称号的。 二、考核的等次及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存在动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情形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按照动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撤销其“示范单位”的称号,由其所在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负责收回奖牌,并逐级上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撤销称号的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示范单位”所在村、社区因区划调整被合并、撤销的,应说明情况,一并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注销其荣誉称号。 三、考核的程序 (一)“示范单位”对照考核的主要内容逐条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500字以内)打印在考核表上(一式2份),报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 (二)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向同级法院、检察院、纪检、综治、人口和计生委、信访、安全生产、经管等部门核实情况,并综合日常掌握的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初步考核意见,报市州司法局、民政局。初步考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应作出考核意见书,说明事实依据,连同考核表一并上报。 (三)市州司法局、民政局对于县市区考核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和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复核的单位,在深入实地进行复核后签署意见,报省司法厅、民政厅。复核意见否定县(市区)考核意见的,应作出复核意见书,说明事实依据,连同考核表一并上报。 (四)对应撤销称号的省级“示范单位”,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发现省级“示范单位”存在必须撤销称号的情形的,也可以径直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对应撤销称号的全国“示范单位”,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报司法部、民政部作出决定。 四、考核工作的要求 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分别召开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将考核表下发到“示范单位”。(二)考核复核阶段(4月16日至5月30日)。各级司法、民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对“示范单位”的考核、复核,并将考核表及相关意见和考核工作总结报省司法厅、民政厅。(三)汇总审核阶段(6月1日至20日)。省司法厅、民政厅综合各级考核意见,依据动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示范单位”作出合格、不合格的审定结论。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单位”作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决定或报司法部、民政部作出决定。 本次考核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意义。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具体措施,成立考核组,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扎实地抓好考核工作。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守标准,规范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检验。 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联系人:肖忠华 候映宇 0731-4586173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联系人:谷满园 0731-4502251 附:1、“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表 2、“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名单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湖 南 省 民 政 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1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表 单位名称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村区) 表彰类别 授予批次 授予时间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号 自查情况(可附页)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表彰类别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授予批次为全国(全省)第一、二、三批;3、负责人为受表彰单位的村(居)委会负责人 县(市区)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州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州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民政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岳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考 核 名 单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 临湘市源潭镇同德村 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新合村 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新洲村 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25个) 1、第一批(7个) 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新合村 * 岳阳县新墙镇清水村 临湘市黄盖镇挂口村 湘阴县三塘镇金塘村 汨罗市城郊乡荣家坪村 华容县胜峰乡石伏村 平江县伍市镇界牌村 2、第二批(11个) 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华兴村 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延寿寺村 岳阳市屈原区黄金乡禾鸡山村 华容县插旗镇同福村 华容县城关镇环城村 临湘市坦渡乡灯明村 汨罗市智锋乡双春村 岳阳县筻口镇新庄村 岳阳县城关镇新建村 平江县安定镇高坪村 平江县浯口镇兰桥村 3、第三批(7个) 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和平村 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新洲村 * 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马劲河村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琴棋乡八港村 岳阳县筻口镇西冲村 湘阴县白泥湖乡楠竹村 临湘市源潭镇长源村 三、全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0个) 1、第一批(3个)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办事处学坡社区 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畔湖湾社区 平江县城关镇西街社区 2、第二批(4个) 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白杨坡社区 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街道办事处鹰山社区 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办事处洛王社区 临湘市长安镇向阳社区 3、第三批( 3个) 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楼街道办事处郭亮社区 华容县城关镇广厦社区 汩罗市城关镇山塘社区 注:名单后带*号的村同时又是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一并进行考核。 附二 湖南省“民主法治村示范(社区)”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简称“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示范单位”在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城乡基层社会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示范表率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单位”要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相关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落实“四民主、两公开”,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第三条 “示范单位”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村(居)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确保村(居)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绝村(居)干部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示范单位”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主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不断提高依法自治水平。 第五条 “示范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 (一)村(居)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三)在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四)公示举报、投诉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闹事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依法自治方面先进性不足,丧失示范表率作用,有关机关、组织和群众据实提出异议的; (十)因其他原因,上级有关部门认为不宜继续保留“示范单位”称号的。 第六条 对“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实行日常考查与定期复核相结合,加强指导,促进提高“示范单位”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及时纠正“示范单位”在民主管理、依法自治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建立“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作为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每年组织或委托市州司法局、民政局对“示范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收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示范单位”的意见和反映。对复核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纪检、综治、计生、经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并向上级报告涉及“示范单位”的综治、计生等考核情况。 第十条 “示范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由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州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报告情况,市州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深入实地进行复查后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审查核实后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发现“示范单位”存在必须撤销称号的情形的,可以径直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第十一条 “示范单位”所在村、社区因区划调整被合并、撤销的,应当在3个月内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注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命名的“示范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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