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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伤邻里 双方终言和

2007-08-22 15:33:39 来源:
 
恶狗伤邻里 双方终言和 2007年7月27日,在君山区柳林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庭里,现年71岁的黄绍香老人从调解员手中拿到3万元补偿费后连声道谢,随后双方当事人相互握手表示歉意和谅解,在场20多名群众报以热烈的掌声。至此,一起调处了两个多月的纠纷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得以圆满解决。 今年5月25日早晨6点多钟,家住柳林洲镇挂口的黄绍香老人锄地回家时,被邻居郭某豢养的杂种狗将老人扑倒狂咬,当场造成老人面部撕裂三处,左眼角撕裂,眼球挫伤,眼泪小管断裂,两腿上下咬伤达十八处,伤势极为严重,惨不忍睹。经紧急抢救治疗,老人面部共缝30余针,经一段时间治疗后老人撕裂的面部和腿上伤势恢复良好,但左眼断裂的眼泪小管及炎症一直未能根治。因伤害情形骇人,且郭某在支付住院治疗费和态度上存在不足,黄家子女亲朋感到愤懑,即聚多人至郭家闹事。郭某在当地开了一家“郭记怪味鸭火锅店”,生意一直红火,因黄家子女和亲朋闹事,严重干扰了郭某的正常经营。郭某于是向区政府有关领导汇报了情况,区政府办主任彭泽松指示由区司法局和柳林洲镇协调解决。我们迅速组成以局长陈灿军组长的调解组,派出了分管副局长熊春香、法规股长许志平同志和柳林司法所所长及柳林洲镇派出所两名干警进驻现场进行调解。 第一次组织调解,我们仔细地了解事发的详细情况,查阅了黄绍香老人的病历记录,发现黄绍香的眼伤病因还不明确,且市三医院出具了要求专家会诊的意见书。在此情况下,黄家作出拒绝调解的意识表示,而郭某对继续治疗又存在抵触情绪。为合理公平地解决纠纷,我们及时安抚老人,又对郭某开展了深入的说服工作。于当天安排黄绍香老人转院至岳阳市一医院眼科进行会诊治疗,后又到长沙博雅、省湘雅医院会诊。同时,我们从法律角度上给黄家严肃讲明,狗伤人纯属意外事件,双方仅构成民事侵权关系,可通过双方和解或采取诉讼手段予以解决,黄家聚众到郭家闹事的行为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果严重,必须马上改正,使双方的纠纷冲突得到了有效控制。 在了解到黄绍香的左眼可以通过手术治疗后,我们又组织了第二次调解。但黄家开口索要8万元的高额赔偿,而郭某在咨询法官及律师后认定,治疗已基本完成,各种费用算起来只有3—5千元,超过了5千元就不同意赔偿调解,双方分岐很大,调解工作开展异常艰难,一时陷入僵局。因黄绍香老人的住院治疗费已经用完,其赔偿要求遭到郭某的拒绝,发生了黄绍香老人独自冲入郭家,发生推翻桌椅的过激行为。虽经我们制止,但黄绍香老人声称眼伤未愈,拒不调解,也不起诉,反正要住院治疗好眼伤为止。针对这种僵持的局面,我们多次上门做双方的说服疏导工作,发现问题,对症下药,一方面陪同郭某及其家人至医院找主任医生进行咨询,使他们了解黄绍香老人的眼伤若手术治疗因其年事已高,风险较大,费用难以估测,这样打消郭某“限额调解”的观念。另一方面我们多次看望黄绍香老人并做其子女的工作,将其所要求的8万元赔偿从法律上,从情理上加以说明后降至五万,又降至三万元,基本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标准。 7月26日,调解组人员一行又再次来到黄绍香老人所住的市一人民医院病室,疏导老人的情绪,从老人的生活、品性、社会影响及纠纷的解决的意义等多个角度,劝说老人接受调解。让他明白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是为其排忧解难,和解是解决此次事件的最好途径,最终黄绍香老人答应接受我们的调解。 第二天,我们组织郭某及家人和黄绍香老人及其儿女在柳林洲镇调解委会进行调解。在我们使双方基本达成调解共识时,黄绍香老人的儿子从外地来电话,劝说不接受我们的调解协议,老人及其子女的态度来了个大转弯,又拒绝接受调解。在经过我们三个小时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后,黄绍香老人及其子女为我们的挚情所感动,最终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是截止调解住院治疗费双方不再另算;二是由郭某一次性补偿黄绍香老人人民币三万元,包括:眼伤治疗费,精神补偿及依法规定应当补偿的费用;三是如黄绍香老人未受其它伤害或动物伤害,发现狂犬病症状概由郭某负责。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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