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司法警用摩托车 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楼司发〔2008〕7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司法警用摩托车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用摩托车使用的管理,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岳阳楼区司法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岳阳楼区司法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警用摩托车 管理规定 通知 岳阳市岳阳楼区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8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 岳阳楼区司法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用摩托车使用的管理,正确发挥装备作用,保障行车安全,按照省厅、市局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司法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发警用摩托车: 1.2005年以来,单位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表彰奖励; 2.能够按要求完成区司法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且成绩突出; 3.已创建或正在申报创建规划化的司法所; 4.远离市区,交通不便,急需解决工作需要的司法所; 5.司法所所长任职时间长,所内工作人员稳定,并执有有效驾驶证。 二、警用摩托车的管理与使用 1.警用摩托车只限于司法所工作用车,必须专车专用,严禁非司法所工作人员使用驾驶; 2.警用摩托车是司法所的公务用车,所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爱护车辆,严禁损坏,一切费用及交通安全责任由司法所负责; 3.警用摩托车驾驶人必须通过严格培训,取得有效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4.配置警用摩托车的司法所必须服从司法局的统一调配,积极参与区司法局的公务用车活动; 5.未经区司法局批准,警用摩托车不得作转让、变卖、抵押、借用等处置,否则,区司法局有权无条件收回摩托车; 6.必须严格服从警车、警灯、警报的使用规定。凡违反规定者,追究司法所长责任。
上一篇:关于厉行节约紧缩行政开支的 通 知[ 08-11 ]下一篇: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08-11 ]
- 热点文章
-
Copyright © 2003-2010 hnfz.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南法治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4586444,4586020 E_Mail:hnfz2003@163.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黄辉明 湘ICP备0500275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4586444,4586020 E_Mail:hnfz2003@163.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黄辉明 湘ICP备050027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