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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08-05-07 15:33:39 来源:
 
洞司党发[2008]01号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处):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司法局领导班子和各股(室、处、所)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司法局正确履行职能,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并报县纪检会、县监察局同意,现将局纪检组、监察室制定的《洞口县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转发于局各股(室、处、所),望局各股(室、处、所)加强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司法局党组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洞口县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和各股(室、处、所)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司法局正确履行职能,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协调,股(室、处、所)各负其责,依靠全体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股(室、处、所)干部的目标管理,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严格执法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相结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警,经常检查,持之以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司法局党组对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直属各单位干部和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管理责任,对司法所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六条 司法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股(室、处、所)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组书记、局长对司法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司法局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组责任内容外,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掌握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督促、检查党组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定期主持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党组中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四)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共同承担第六条 规定的党组责任内容外,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掌握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组织分管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纪委以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对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谈话提醒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司法行政系统股(室、处、所)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处、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股(室、处、所)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局以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股(室、处、所)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股(室、处、所)干部、职工学习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和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股(室、处、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股(室、处、所)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向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组织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主管领导及纪检监察组织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五)负责对本股(室、处、所)干部、职工的提醒谈话,并及时汇报谈话情况。   (六)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局以及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掌握下属各股(室、处、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下属各单位干部、职工民主生活会的监督,通过参加各单位干部、职工民主生活会,掌握下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研究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探索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 (六) 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下属各单位干部、职工违纪案件及其他重大违纪案件进行初查;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八)负责县纪委、监察局、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职能分工,各股(室、处、所)分别对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各项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一)办公室负责严格控制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严格控制公车私用借用。   (二)政工股负责严格控制各种检查,严禁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活动。    (三)计财股负责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   (七)公律股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行业的纠风工作。   (八)法制宣传教育管理股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的纠风工作。   (九)基层调解股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纠风工作。   (十)机关党支部负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党员的教育。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司法局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下属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由局长、分管政工的付局长、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政工股股长等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下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经党组同意,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四条 下属各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干部、职工、从业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领导、纪检组、监察室、和政工股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下属各单位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好的,应予以表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差的,要批评帮助,并限期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班子成员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 股(室、处、所)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八条 考核小组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局党组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有明显违法违纪的人,并且又造成恶劣影响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能及时报告、认真查处、积极整改,或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司法局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司法局党组授权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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