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司法局执法公示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 长:张应海
成 员:杨荣华 杨英宽 李大海 蒲宏英 李琪 董先锋 罗宏卫 张明 张宁娜
二、执法范围
中方县司法局是中方县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的职能部门,内设一室四股(办公室、基层工作股、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政策法规股),下设1中心(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1处(中方县公证处)和22个司法所。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依法管理、监督和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管理、指导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依法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工作;
(四)依法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工作;
(五)依法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职责。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6、《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8、《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1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13、《法律援助条例》
14、《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15、《国家公务员法》
四、执法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年检
受理部门:基层股初审后将材料交市局。
设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规定的材料;
设立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3、收取年检费用。
办理时限:本局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本局提交申请材料,本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初审完毕。
办理费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缴纳的年检注册费、律协会费按照湘律协 [2004]17号《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检的通知》和律师注册工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即:
公告:500元/所 100元/人
会费:15000元/所 1800元/老会员 900/新会员
换证、办新证:50元/人
执业风险保险费:100元/人
(二)律师执业证的领取和年检
受理部门:法律服务管理科
承办部门:法律服务管理科
领取资格: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本局所辖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实习应向本局备案。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执业证应提交《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2、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3、收取注册费用。
办理时限:
申请领取执业证向本局提交申请材料,本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初审完毕。
办理费用:根据[2001]湘价费111号,注册费用专职律师2000元/年,新注册律师1000元/年。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和年检
受理部门:法律服务管理科
承办部门:法律服务管理科
设立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规定的材料;
设立应提交的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章程;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本局组建或者在本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本局指导下组建。
由本局组建的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由本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分立、合并以及修改章程的由本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本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并报市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
3、收取年检费用。
办理费用:根据[2002]湘价费26号,年检费用520元/年。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与注册
受理部门:基层股初审后将材料上交市局
申请执业条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考试条件即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所在基层法律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执业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年度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3、收取注册费用。
办理时限:申请执业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本局提交申请执业登记材料,本局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审查完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在每年的
办理费用:根据[2002]湘价费26号,注册费用260元/年。
(五)公证申诉的审查
1、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2、当事人有异议的,向本局提出申诉;
申诉期限: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60日内。
3、本局发现已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者错误的,作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
4、将作出的处理申诉决定送达申诉人及原公证处;
5、申诉人、公证或其他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司法局和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法律援助申诉的审查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有异议的,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行政处罚
1、范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下列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下列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受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程序:填写立案审批表;二人以上调查取证,写好调查笔录、取证笔录、调查报告;交主管领导根据情况依法处理;制作决定书前告知当事人处理的依据、事实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并作好听证笔录,写好听证报告及告知情况记录;再交主管领导根据情况依法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处理结束后,写好执行笔录,写出结案报告。
(八)行政处罚听证
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宣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名称以及案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行政机关的具体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证据材料、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和有关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材料,进行申辩;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就各自出具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辩论;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时双方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经核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听证主持人签字。
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五、执法责任过错追究
1、司法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二)不认真执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处罚错误的;
(六)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执法案件经上级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认定为错案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错案。
2、对于过错责任人,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下列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
(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三)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执法人员违法违纪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怀化市市司法局法规科:2716797
中方县司法局举报电话:2811197
中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811123
二O一0年六月六日
中方县司法局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4)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规定;
(5)律师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6)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4)公证员、公证机构奖惩规定;
(5)公证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6)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和处理结果;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
(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9)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10)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3)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4)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5)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五)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考核、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发放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5)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6)司法鉴定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7)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惩戒规定;
(8)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六)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网上公示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五条 一般的公示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单位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六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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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4586444,4586020 E_Mail:hnfz20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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