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就“高速路不高速”告陕西省交通厅案开审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两个月多前,西安的吴女士以“高速路不高速”为由,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告上了法庭。中秋节这天,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5月2日下午,吴女士驾车从连霍高速的潼关收费站回西安,但是一路上由于施工,有的路段车辆限速只有30公里,整个路段限速的路程将近90%。吴女士认为,从潼关到西安,总共交了65元钱,其中潼关到西安市临潼区一段由于修路一直跑不起来,但是收费站还是收了50元钱,并没有因为路况太差而少收费。根据收费票上印的“陕西省交通厅”字样,吴女士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潼关至临潼段的车辆通行费50元钱。
在法庭上,陕西省交通厅是否应作为本案被告,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陕西省交通厅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吴女士出示的高速公路收费票据上印有“陕西省交通厅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专用章”的字样,但交通厅只是收费票据的监制单位,而不是收费单位,收费单位应该是交通厅下属的陕西高速集团。
吴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国家税收有关法律规定,收款单位应该在收款凭据上写上自己的名称和盖章,如果上面盖有陕西高速集团的印章,他就会起诉高速集团。但票据上盖的是陕西省交通厅的印章,所以陕西省交通厅理应是本案的被告人。
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可以调解,被原告回绝。法庭没有当场判决。法律专家建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策略,对突发事件或其他影响到公路正常运转的现象,制定实施细则,避免类似的纠纷和矛盾。(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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