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二十万 自首退赔获缓刑
假借发放工资,找人立据贷款,私自挪作他用。7月5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军(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李军原系桃源县某水库灌区管理所所长。2007年春节前,李军以发放职工工资为由,向桃源县某信用合作社要求贷款30万元。因该所尚有贷款未还,故不能直接贷款。李军于是与信用社商议以个人名义贷款,贷款由单位偿还,并安排办公室主任孙某找人立据贷款。2007年2月12日,孙某安排退休职工蒯某、高某等7人到信用社以个人名义立据贷款30万元。孙某收到贷款后,在李军的授意下,将其中9万元的借款凭证及现金交其单位财务入账,其余21万元交给了李军。之后,李军将该贷款中的20万元私自借给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从事经营活动。至2007年12月30日止,水库灌区管理所共偿还该贷款28万元,支付利息32051.28元。
2008年7月6日,被告人李军向纪检部门主动交待了上述事实。2009年1月15日,李军向水库管理处退赔了赃款及利息2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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