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改雇佣赔偿案
【案由】雇佣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2009年4月,资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郴州电信股份公司东江大坝C网移动基站工程,一建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何泽民,何泽民挂告一建公司,并向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2009年4月9日何泽民又以自己的名义将部份基建项目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宋辛怀。2009年5月,资兴市东江镇梧桐村下湾组村民宋金改与宋辛怀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到东江大坝C网基站房刮胶,工资按80元/天计算。2009年5月15日上午宋金改随宋辛怀在东江大坝C网基站房刮胶半天,当天下午因刮胶用的双飞粉用完了,宋辛怀安排宋金改骑摩托车到东江大坝拖双飞粉,宋金改骑自己的摩托车拖着双飞粉驶回东江大坝C网基站房时,因路况不好,摩托车摔倒在地,宋金改的左下肢被摩托车和双飞粉压伤。宋金改受伤后,被送往资兴市中医院诊断和治疗,经诊断:1、左胫骨内踝撕脱骨折;2、左腓骨下段骨折,后经郴州市庆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捌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余元,宋金改是一个不久刚服刑回来的村民,回来后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需不知遭受了这样的命运,打击可想而知,况且什么都不懂,当他找叫他做事的宋辛怀索取医疗费时,宋辛怀称他也是给别人打工,他没有义务赔钱。宋金改又去找工程所有人,工程所有人则称已承包出去。宋无法了,连吃饭都没有钱,家里又是一穷二白,他已没有能力遭受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互相推诿。宋在街上和电视上看到过法律援助宣传,又经人指点,想到了寻求法律援助,于是于2009年9月21日来到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查,迅速受理此案,并指派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何英杰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承办人何英杰接手此案后,即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取得了宝贵的证人证言材料,并多次赴郴州调取赔偿义务人的承包合同,工商执照,确定赔偿主体(被告),确立赔偿主体后,先找这些赔偿主体资兴一建公司进行协商,由于双方争议比较悬殊,一下子全部和解希望较少,于是与资兴市一建公司达成工程序上柜架协议,协议约定,由资兴一建公司垫付2000元作为宋金改的诉讼成本,通过司法程序判决后,如资兴一建公司要负责任,保证判决生效三天支付到位。有了这个协议和启动资金后,启动法律程序顺畅多了,由于本案可能涉及劳动关系问题,为避免法律程序上的被动局面,承办人即时代为起草工伤认定申请书向资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被裁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再即时代为起草诉状,将承包人、各转包人均列入被告,以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2月23日,资兴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承办人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宋金改被被告宋辛怀雇请参加刮胶工作并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三被告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
①三被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行为人;
②民事行为的违法性(不具资质发包、分包);
③损害结果实际产生;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承办结果]:
[简要实评]:
农民工在外打工,往往不注意保护自己,出事后没有只字语句的书面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工作关系,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本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援助承办人的艰苦努力,花费了几倍的功夫才将证据固定下来,才得已将维权工作继续下去。今后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本案还有一个创新做法,对这些身无分文的弱势群体直接先与被告达成程序上的协议,部分赔偿义务人先行垫付资金给原告打官司,官司完后,主动立即兑现,使案件达到各方比较满意的程序,这样弱势群众得到有效保护,作为被告也赔偿得心安理得。况且通过法院判决后,双方不会再掀起反悔的缠访缠讼现象,使案件得永久性一次性解决。本案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体现了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宗旨,同时表现了我们法律援助人员为民着想,大胆创新的良好工作作风,这样也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些新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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