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志》(续集)司法行政部分
一、机构沿革 衡山县司法局成立于1980年12月14日,为县政府组成局,第一局任长是向恭恪。司法局成立之初,办公场所设在县法院内,1984年由县法院迁出,搬至南街125号办公楼(与家属楼合建),1993年搬至五一北路32号现办公楼。司法局最初职能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及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后来逐渐增加了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拘役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服务市场稽查、法律援助等职能,其中,拘役所于1983年设立,1986年撤销。 (一)内设机构 1980年至1984年2月期间没有内设机构,1984年3月增设办公室、调解股、宣教股。1985年4月,“一五”普法规划实施,衡山县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下设了普法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内,为非常设机构,与宣教股共用一套人员,1989年普法领导小组改为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依法治县办。1990年,调解股改为基层工作管理股。1994年10月,普法依法治县办公室并入司法局。1996年元月,增设劳改劳教延伸工作管理站,与基层工作管理股合署办公。2002年,县三定方案重新设立依法治县办公室,与宣教股合署办公。2003年,两劳延伸管理站改为安置帮教办公室。至2005年12月,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宣教股、依法治县办、基层股和安置帮教办公室。 (二)下设机构 司法局成立之初,没有下设机构。1981年6月设立衡山县公证处。1982年3月重新成立了衡山县法律顾问处。1983年12月增设衡山县拘役所,同时被衡阳市政府确认为“衡阳市第七劳改队”,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86年初,衡山县拘役所撤销。1989年10月,衡山县法律顾问处改名为衡山县律师事务所,1993年,衡山县律师事务所改名为衡山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同时新成立了衡山县第二律师事务所,1995年10月,衡山县第一律师事务所改名为湖南省华方律师事务所,衡山县第二律师事务所改名为湖南省序光律师事务所,2000年,对序光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改为合作所。2002年,新增衡山县法律服务市场稽查队和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至2005年,下设机构有衡山县公证处,湖南省华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市场稽查队、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乡镇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基层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县司法局领导。1978年,各公社开始设立兼职司法员,由公社秘书兼,后改由民政助理兼。司法局成立后,从1982年开始,各乡镇开始设专职司法员,1985年,各乡设立司法办,1989年,司法办改为司法所。1995年,湘办发(95)26号文件关于乡镇司法所人、财、物、事“四权”上收以司法局管理为主,其他县(区)逐步将司法所“四权”上收,为司法行政派出机构。我县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至今未将“四权”上收。 (三)编制和人员 1981年,衡山县司法局定编为6人,其中局长1人,其他人员5人。1982年增编到15人,(不含乡镇司法助理员),其中机关10人,公证处3人,法律顾问处3人。1983年新增行政编7人,至1990年,我局共有编制21个,其中行政编12个,事业编9个,包括依法治县办2个,公证处3个,律师事务所4个。根据历次全省司法行政编制配备情况,1996年,我局应有政法编制为46个,其中含乡镇司法助理员编制21个,局机关编制为25个(含公证处3个,律师事务所4个),县编委1996年“三定方案”核定我局机关内设机构行政编为15个。2002年,县编委“三定方案”重新核定我局编制总数为50个,其中局机关行政编制17个,司法助理员行政编21个,依法治县办事业编2个,公证处事业编3个,律师事务所事业编2个,法律援助中心事业编2个,法律服务市场稽查队事业编3个。 1981年,我局实有人数为6人,其中,局长1名,其他人员5名。1982年,实有人数为14人,其中机关9人,包括局长1人,副局长1人,其他7人;法律顾问处2人;公证处3人。1984年,共有22人,其中局机关17人,含局长1人,副局长2人,其他14人;法律顾问处2人;公证处3人;1996年,共有23人,其中机关18人,含局长1人,副局级4人,其他13人;律师事务所3人,公证处2人。2005年,共有28人,其中机关内设机构21人,含局长1人,副局级4人,其他16人;公证处4人,律师事务所1人,稽查队2人,法律援助中心1人。 二、法制宣传 司法局成立之初,法制宣传工作即由原来法院兼管移交给司法局专管,成为司法行政最初拥有的主要职能之一。司法局成立初期,正是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刑法》、《刑事诉讼法》、1982年新《宪法》等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为切实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我局以乡镇司法助理员为骨干力量,从各中、小学校教师、党政、企事业干部和退休干部、工人以及农村回乡知识青年中聘请了一批法制宣传员,建立起一支宏大的法制宣传队伍,并以举办《法制宣传》专刊,宣传栏、黑板报、法制讲座、巡回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据统计,从1981年至1985年,共出刊《法制宣传》专刊96期2.4万份,编印宣传资料25期7500份,展出宣传图片150张120场次,举办法制讲座1500场次,听众达17万余人。 1984年6月,司法部在辽宁本溪市召开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了本溪市法制宣传工作的经验,部署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即为“一五”普法。1985年4月21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意见》,并作出了《关于向全县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我县“一五”普法工作全面启动,法制宣传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一五”普法,全县23.39万名普法对象,有22.4万人参加了不同程度的普法学习,参学率达98.6%。此后,1991年又开始了以领导干部、执法人员、青少年学生为重点的“二五”普法,全县共培训普法骨干15480余人次,组成了一支庞大的普法骨干队伍,有效推动了全县普法活动开展。“二五”普法期间,我县还特别注意抓了待业青年、个体工商户、司乘人员“三员”的法制培训,将法制教育进一步引向深入。1996年开始的“三五”普法较之“二五”普法,内容更广,对象层次更多,法制宣传更加深入。“三五”普法期间,我县重点抓了普法制度的建设,普法工作纳入到了各单位“双文明建设”和综治工作考核内容,并成为综治工作“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实行了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和普法合格证制度,进一步深化了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四五”普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刚性机制,并构筑起县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和运行机制。“四五”普法期间,我县连续四年举行了6500人以上的干部职工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并在2004年推出了副科级以上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通过20年来的普法工作,我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一五”、“二五”、“三五”普法中我县连续三次获得了全省普法先进县,我县还出席了全市“四五”普法先进县(区),全县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显著增强,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已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三、依法治县 依法治县工作与普法是密不可分的,普法是依法治县的前提,依法治县是普法的深入发展。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一手抓改革和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1989年,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相继出台了依法治县的决定、决议和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和依法治理办公室,依法治理工作从此纳入到普法范畴,并将普法工作推向更高的层次。随后,首先在开云镇进行了试点,取得成功后在全县推广。此时的依法治县的核心是依法办事,重点是整章建制,规范管理。 “二五”普法期间,我们重点开展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治村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全县325个村,11个居委会全部制订了《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治村工作不断深入。同时,积极开展了依法治厂、依法治企、依法治校工作,均取得了较好效果。1997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上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再次出台了依法治县的相关文件,并将由原来由县委副书记担任的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长调整为由县委书记亲自担任,进一步加强对依法治县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县工作进一步深化。此后,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县工作的核心,全县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从1998年开始,我县结合宣传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加强了以落实“四民主、两公开”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依法治县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来抓,取得了显著效果,全县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工作覆盖面达到98%,村委会换届全部实行了民主选举。从依法治县工作开展以来,我县的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95年,107国道衡山段被授予全国“文明路”称号,1997年,长江镇霞流冲村被评为全省依法治村模范村,开云镇交通村、沙泉乡双泉村、长青乡荆州村被推荐为全省依法治村典型村。2002年,衡山四中法制副校长、原白果派出所长屈求云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制辅导员。2005年,永和乡花岭村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开云镇交通村、长江镇铁矿村被评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党和政府的威信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已形成制度。 四、人民调解 1978年底,各公社设立了司法助理员,由公社秘书兼任,切实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1980年司法局成立后,人民调解工作移交给司法局管理指导。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我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重新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结合贯彻第一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了农村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1981年,全县共设立基层调解领导小组27个,村调委会354个,厂矿调委会33个。同时,县委、县政府重新确定了司法助理员改由民政助理兼任,县局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加强了司法助理员的业务培训。1982年,人民调解工作载入了新宪法,此后,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到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议程,并开始在人民公社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到1985年,全县仅3个乡镇未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从1983年开始,全县从上到下基本形成了三级调解组织网络,1985年,各乡镇、厂矿均设立了司法办公室,人民调解工作进入到了一个辉煌发展的时期。1984年8月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我局作了经验推广。1985年12月,师古乡调解领导小组、贯塘乡司法助理员汪炳先、江东乡太平村调解主任彭益斌、东湖镇坪田村调解主任李海清出席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986年6月,我局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介绍了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10月,省厅调解处处长刘崇村等6人在我县开展了历时15天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对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1986年、1987年连续两年全市人民调解工作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经验交流会在我县召开,对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1987年,开云镇金龙村调解主任龙长庚获司法部二等奖,贯塘乡司法助理员陈运芝被省司法厅记二等功。1989年,乡镇司法办改为司法所。1990年,人民调解股改为基层工作管理股,负责统一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此后,人民调解组织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到1992年,全县441个基层调委会有311个达到一类,129个达到二类,仅1个为三类。1991年还推出了“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制度,切实加强了民间纠纷大排查。同时,乡镇司法助理员待遇有了显著提高,到1993年,共有16人明确了副乡级待遇。1995年,我县开始撤乡并镇,人民调解组织作出了大的调整,全县共设18个乡镇司法所,24个调解领导小组,448个调委会。1996年,深入开展了“一万百日双联一促进”活动,1998年又开展了“百乡千村创四无,十万大军抓排治”活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在此后开展的创“四无”活动中,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连续8年获得全市先进,2001年,开云镇金龙村调委会主任龙长庚被评为省优秀调解员,师古乡九龙村调委会被评为省优秀调委会。2002年10月,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我县召开,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得到了显著增强。2003年,各乡镇司法所均实现了“五有”(有牌子、有章子、由办公场所、有办公设施、有基本活动经费),人民调解员基本实现了持证上岗,2004年,省司法厅厅长周敦扣等人到我县调研司法所建设工作,对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2005年,省人大副主任沈瑞庭来我县视察时,也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2005年,中央国债资金投资司法所建设项目启动,我县开云、长江、长青三所第一批完成了建设项目,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长江镇司法所被评为全国先进司法所。 1994年,司法行政部门开始参加考察劳改劳教人员监外执行情况。1996年设立两劳人员延伸管理站,对两劳回归人员进行全面调查考察,开始了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和帮教,1996年共建立帮教小组85个,帮教两劳回归人员247人。2003年,两劳延伸管理站改为安置帮教办公室,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2004-2005年,对全县5年内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全面摸底,重新建立了工作台帐,落实帮教措施,有效防止了重新犯罪。 五、法律服务 (一)公证。1981年6月,县政府批准成立了衡山县公证处,重新设立了1958以后撤销的公证机关,并确定公证处隶属于司法局行政领导,在司法局领导和监督下以国家公证机关名义统一行使公证职能,定编2人,后增编到3人。同年8月,县政府批转了司法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意见》,从此,公证工作在全县广泛开展,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此后,县政府正式任命了公证处主任,我县的公证制度和公证工作得到了迅速健全和发展,并开始了试办经济合同公证,探索和总结经济合同公证的办证经验。1984年,县政府批转了我局《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报告》,经济合同公证量大增,1985年初,中央书记处强调公证工作应为经济建设服务以后,经济合同公证正式成为我县公证工作的重点,1985年,公证处共办理公证166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为131件,占办证总数的79.5%,有效地为全县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服务。1985年8月,公证处开始实行公证联络员制度,最初共发展公证联络员29人,有效推动了我县公证工作的发展。1987年,为更好地发展公证工作,我局邀请了县财委、经委、农委等党委负责同志参加公证工作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对公证工作的意见。到1991年,我县公证处办证数量开始出现大幅增长,年办证量首次突破500件,1993年,公证工作实现了第一次辉煌发展,年办证量猛增到2895件,为上年的5倍,此后,公证办证量均保持在2000个以上。1996年,司法部颁发了《公证程序规划》(试行),进一步严格了办证程序,提高了办证质量。2002年,我县公证工作再次迎来了发展高峰,年办证量首次突破3千,达3155件,此后连续三年,我县公证处办证数量和业务收入均列全市县(区)公证处首位。2004年底,公证处建成高规格办证大厅,2005年,公证处被评为全省公证质量先进单位。 (二)律师。1981年10月17日,衡山县司法局转发了衡阳地区司法局关于杨鸿、肖复华、廖伯祥为兼职律师工作者的文件,从此,衡山县兼职律师工作正式开始。1982年3月12日,衡山县法律顾问处正式成立,定编律师2人,后增至4人,从1958年后撤销的法律顾问处重新设立,并明确由县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法律顾问处成立之初,由1名司法局原在编律师和1名由教育部门选调的律师工作者组成,并在全县聘请了兼职律师工作者5人。1984年,湖南省律师协会成立,此后,全体律师均加入了律师协会。1986年,由于对聘请的兼职律师工作者要求大专以上文化。我县重新聘请了律师工作者3人。1987年,原法律顾问处主任黄周秀被任命为县司法局副局长,1989年当选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我县司法行政系统担任这一职务唯一一人。1989年10月,衡山县律师顾问处改名为衡山县律师事务所。1992年,律师工作快速发展,办案数量首次突破百件大关,达105件,并新增法律顾问单位10家。1993年,随着律师业务不断增加,我局成立了衡山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原衡山县律师事务所改为衡山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同年6月份,组织开展了第一个“中国律师咨询日”活动,广大律师开始经常性上街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1995年,我国审判方式作出了重大改革,律师开始提前介入审判工作。1996年,开始全国统一进行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律师管理制度开始进行深入改革,2000年,我局对序光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确定为合作所,并从内部民主选举了主任。同年华方律师事务所在《衡山报》开辟法律专栏,加强了对律师工作的宣传。 (三)基层法律服务。1985年,各乡镇先后设立了司法办公室,从此,法律服务工作开始落实到基层。1988年乡镇开始设立法律服务所,共在9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服务所,到1990年,乡镇法律服务所达到12个。最初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与乡镇司法办合并,大部分基层法律工作者由司法助理员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一直接受人民调解股管理,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0年开始,由于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要求提高,要求各所最少要3人以上,我县逐步对各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整顿,停办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服务所,1993年,7个乡镇法律服务所陷入停滞状态,为更好地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我县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衡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逐步脱离了乡镇的局限,在全县范围内作出统一调配。1994年开始,乡镇法律服务所基本停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本由县直管所开展。1997年,基层法律服务有所起色,全县共有14个法律服务所,其中乡镇所10个,县直管所4个。1998年,组织开展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重新审定。到2005年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4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4人。 (四)法律援助。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前,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一直由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提供,或由县法院进行指派,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业道德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责任感,积极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较好的完成了这一工作。2002年,县编委三定方案正式批准了我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暂时仍未成立。此后,省司法厅要求各县必须迅速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年底,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始组建,并调派了一名专职律师负责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4月,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后,始终以“扶困济弱”为己任,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年-2005年,法律援助中心共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30余件,较好地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4年,部分国、省、市代表来我县视察时,对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2005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 (五)法律服务市场稽查队。2002年,县编委三定方案批准了我县成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队,定事业编3人。2003年4月,我县法律服务市场稽查队正式挂牌,是全省率先成立县级法律服务市场稽查队的县(区),稽查队自成立之后即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对各类违法违纪执法行为进行查处,有效规范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4年,部分国、省、市人大代表来我县视察时,对我县的这一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六、劳改 1983年,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决议,适应严打活动的需要,同年11月19日,县政府决定将县氮肥厂石灰厂划拨给司法局作为劳改队(拘役所)建场地址,全场面积1200余平方米。12月21日,衡山县拘役所正式成立,同时,被衡阳市政府确认为“衡阳市第七劳改队”,对外作两个机关称署,挂两块牌,配备了7名管教干部和1名职工,并聘请了8个民兵作武装看守。拘役所内设立了党支部。拘役所成立后,根据“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切实加强了对收监犯人的四项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从拘役所成立到撤销,共收押犯人219人,期间,刑满释放的有53人,仅1人重新犯罪。1985年,根据中央司法部、省政法委和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县办劳改队尽快过渡的指示精神,衡阳市鉴于我县拘役所关押条件差、干警人员少、资金困难等原因,对我县拘役所开始过渡、收缩工作,拘役所在押犯人逐渐递交省劳改单位和市新民农场,至1986年初在押犯人基本送交完毕,1986年3月10日,拘役所正式撤销,从筹建到撤销历时2年半,原配备的干部2人回局工作,5人调到新的工作单位。 七、基础设施 衡山县司法局从成立之初直至1984年6月止,一直没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借住在县人民法院内办公、住宿。1983年,县政府拨款5万元用于司法局建房,县司法局在县城关镇南街125号建起了440平方米的一单元八套宿舍楼,其中,一楼为办公用房,二、三、四楼为住宿。1984年6月搬迁至此办公,从而摆脱了无办公场所的局面。1982年,司法局购置中文打字机1台,1983年购置宣传广播器材2套,添置录音机2部,照相机1部和冲洗放大等照相设备,电视机1台,212型旧北京吉普车1辆,配备64式手枪3支。1986年6月,省司法厅拨款10万元给我局用于建设办公用房,1987年12月,司法局家属楼动工新建,1988年12月交付使用,大部分司法行政干警喜迁新居。1991年12月,现办公楼动工新建,建筑面积552平方米,计划投资14.5万元,一楼为门面,二、三、四楼为办公用房,1994年4月,新办公楼建成并投入使用。1994年洪水期间,我局办公楼浸入洪水中达半个月之久,为全县受灾最严重的单位之一,办公楼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损坏。1995年,律师事务所购进小轿车一台,中心法律服务所购置吉普车一台,1996年,市财政拨款4万元给我局用于建设办公住房综合楼,购入吉普车两台,其中局机关一台,公证处一台。1997年12月,综合楼交付使用。1998年,我局对机关大院进行了改造,新建车库两个,并对院内场地进行水泥硬化,院内进行绿化,有效改善了机关环境。2002年,对机关办公楼进行了修缮。2003年底,省厅支援桑塔纳警车一辆。2005年,依法治县办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等设备。 八、队伍建设和管理 司法局自成立以来,历届党组始终加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并始终注意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教育,从1990年开始,几乎每年均开展了司法行政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使司法行政队伍始终保持较高的精神风貌。2002年,新一届党组更是高度重视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在全局上下大力倡导学习之风,每周四下午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并积极鼓励广大青年干部参加自学考试,从2002年-2005年,全局共有11名干部通过自学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到2005年末,全局在职干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有19人,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1980年-2005年党组班子配备情况 职务 姓名 任职起止年限 局长 向恭恪 1980年12月-1985年4月 陈爱国 1985年4月-1987年3月 刘起祥 1987年4月-1996年元月 张国家 1996年元月-2002年4月 唐文育 2002年4月-2005年10月 刘 伟 2005年11月- 党组书记 向恭恪(兼) 1984年5月-1985年9月 陈爱国(兼) 1985年9月-1987年5月 刘起祥(兼) 1987年5月-1998年元月 张国家(兼) 1998年元月-2002年4月 唐文育(兼) 2002年4月-2005年11月 刘 伟(兼) 2005年11月- 副局长 唐水保 1982年4月-1985年4月 陈爱国 1984年6月-1985年4月 黄润富 1984年6月-1988年4月 黄周秀 1987年4月-1989年4月 赵 灿 1988年8月-1994年11月 杨海祥 1989年7月-1994年11月 职务 姓名 任职起止年限 副局长 张国家 1993年3月-1996年元月 黄开义 1994年11月-1998年元月 彭铁良 1996年8月-1998年4月 刘应芝 1996年元月-2002年3月 彭德庆 1996年元月-1997年12月 阳成庚 1998年4月-2001年3月 汪宁生 1998年4月- 陈 伟 1998年4月- 旷亚林 2001年3月-2003年3月 文永红 2002年2月-2003年2月 左荣华 2003年3月- 彭志雄 2005年4月- 纪检组长 陈寿泉 1998年4月-2001年2月 刘清明 2001年2月-2005年3月 工会主席 彭晓明 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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