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论坛      您还没有登录 或 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上稿统计| 专项活动情况统计 |
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法治>> 常德>> 澧县>>正文内容

澧县征地拆迁协征管理办法 详细

2010-05-31 16:47:00 来源:澧县依法治县办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各单位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行政辖区内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县直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各相关单位要安排专职领导和专门队伍,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原则,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对参与征地拆迁的乡镇人民政府,按2300元/亩的标准给予协征工作经费,其中乡镇国土所150元,建管站150元。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可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所、建管站的行政性经费补充。
  
  第五条对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县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规定的工作期限内,每人每天补助交通费10元、餐饮费20元(非集中开餐时),每月补助电话费100元,每拆迁一户房屋奖励补助1500元。
  
  第六条对参与征地拆迁的村组干部及其他协征村组工作人员,按《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误工补助标准给予误工补助费。已按第五条规定给予奖励补助的,不再执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误工补助费。
  
  第七条凡对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了协征费、对工作人员给予了奖励和补助的,不再执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奖励补助资金控制在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1%左右,计入征地拆迁成本,纳入财政预算。凡成立了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的,由该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未成立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会同用地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发放办法。奖金补助发放单位要严格标准,从严掌握,切实与工作绩效挂钩。
  
  第九条以上协征费和奖励补助费标准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征地拆迁项目,规划区外的征地拆迁可适当降低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