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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2006-06-26 15:33:39 来源:
 
各乡镇司法所、民政办: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衡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要意义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是扎实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我市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村(社区)是基础,基层干部群众是主体。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于规范村(社区)事务管理,确保广大基层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标准 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必须按照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1.村(居)民自治组织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令群众满意; 3.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居)民讨论决定;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居)委会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村(居)委会公章、财务帐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居)委会干部依法接受村(居)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居)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帐目不清、村(居)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6.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居)委会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村(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农民工问题稳定有序。能积极开展法律进村(社区)活动,实施法律进村(社区)“五个一”建设,即每村一个法制宣传栏、一次法制讲座、一个法律图书阅览室、一次成功纠纷排查、一次禁赌禁毒活动;每个社区一个法制宣传栏、一所法制学校、一个法制图书阅览室、一支义务法制宣传队伍、居民每户一本《城镇居民普法简明读本》; 7.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农村(社区)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8.农村经济与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社区基础设施与保障服务功能规范完善,村(居)民安居乐业,社会逐步走向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 三、组织领导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把创建工作作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2.“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由常宁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按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并选定2—3个村(社区),作为创建活动示范点,认真培育典型,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3.各乡镇依法治理机构要及时将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情况上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市依法治市督查团将适时组织对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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