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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10-02-28 19:39:01 来源:区法制办
 

     


关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确保依法行政,现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0年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42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ydqfzb0028@sina.com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事项的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文化、旅游、医药卫生、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和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四)编制全区财政预、决算,100万元以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100万元以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六)100万元以上重大国有资产(含房地产)处置;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其他需由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五条  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行使决策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第六条 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确定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启动。区长确定进入决策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拟订决策备选方案。
   (三)征求意见。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1、决策事项涉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承办单位按照《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2、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除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区电视台、新闻发布会、广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对依法不公开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协调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论证。成立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专家库。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在难以独立完成情况下,应当从区专家库选择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科研院所等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专家、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以上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同时交换顺序,亦可同时进行,但不得合并进行。
   (五)合法性审查。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备选方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后,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决策方案草案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承办情况、决策主要内容、决策依据、利弊分析、倾向性意见等。
进行了专家论证的,应当报送专家、研究咨询机构论证报告;召开了听证会的,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或者其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决定,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特别重大的,提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策方案草案,由区长或者其委托的常务副区长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列席人员和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对区人民政府如不立即决策,可能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重要紧急情况的,可以不经第七条、第八条程序, 由区长或分管领导按职权临机决定。
区长决定的,应向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分管领导决定的,应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区委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2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区政府门户网站、区电视台等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对社会涉及面较广、前瞻性较强的重大决策措施,应当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区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适当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
区人民政府经认真研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九条 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以及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本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行政决策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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