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续房费就抢劫 动口不动手成主犯
虽然只是坐阵宾馆指挥,并未亲自出手抢劫,但仍构成抢劫罪,甚至是主犯。近日,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就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6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和袁某、马某、聂某及“矮个伢子”等四人(其中三名已判决,一名在逃)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附近的兴旺宾馆开房居住,因无钱续房费,刘某便指使袁某、马某等人去抢劫出租车,并将一把水果刀交给袁某等人作为作案工具。当日23时许,袁某、马某、聂某及“矮个伢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国安宾馆前,骗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湘BX2063出租车,当车行至株洲市芦淞区高家坳文革桥附近时,袁某借口要司机停车,继而和聂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和弹簧跳刀威胁王某,“矮个伢子”则下车望风,袁某及聂某从被害人王某身上及车中搜得现金三百余元及三星S208型手机一台。为防止被害人开车追赶,马某用刀将出租车后胎扎破。四人逃离现场后回到兴旺宾馆,袁某从抢得的钱中拿出100元钱交给被告人刘双翼作为续房费用,其余的钱则用于共同挥霍。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且刘某教唆和指使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石峰区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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