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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8-11-12 15:33:39 来源:
 
司法部日前发布了《律师和律 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中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进一步明确,指出对律师行为的二十一种违法情形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该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一种违法情形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司法部日前出台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则要求,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则指出,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四种违法行为将被“一票否决”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这四种情形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如果犯上其一,将被给予“一票否决”。 律师事务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本版内容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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