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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司法局信访工作规定

2008-11-12 15:33:39 来源: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对办理群众信访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2005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信访工作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二、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到局机关的来信来访工作。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要逐件逐人进行登记。对超出本级法定权限范围的问题,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呈请领导阅批。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三、凡属到局的信访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登记,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转办、交办各直属单位,局机关有关部门处理。凡属乡镇司法所处理的问题,应交由各乡镇司法所处理。 四、对直接向乡镇司法所,局直属单位上访和写信的群众,各单位要认真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五、对涉及本机关几个单位、几个部门的问题,为主的单位或部门应积极主动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反映党纪党风方5面的问题,由纪检部门处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安置、落实政策方面的问题,由政工(人事)部门处理;有关法制宣传、法学教育中的问题,由宣教部门处理;有关公证、律师业务方面的问题,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处理;有关涉及法律援助方面的业务问题,由法援中心处理;反映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在调处民间纠纷中的问题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的问题,由政工部门或基层工作管理部门以及“12348”处理。 六、局办公室将信访材料交办或转办有关单位、部门后,要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在查处结案后,应及时将信访问题的结案材料写成报告,报局办公室,以便上报有关部门。各科室自行接待的来信、来访应将处理结果送局办公室备案。 七、信访工作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并将来信及时转出。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缺乏实施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于要求解决问题的来信来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信访人。对于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和中肯的批评意见的来信来访,应说明情况,并表示感谢。 八、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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