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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司法局涉案款物扣押收缴返还制度

2008-11-12 15:33:39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款物扣押收缴返还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确需扣押涉案款物的,应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法扣押,不得擅自决定。 第三条 执法部门扣押涉案款物的,应详列所扣押的涉案物清单,注明种类、名称、数量等,交原持有人签名确认。原持有人拒绝签名确认的,应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签名证实,持有人拒绝签名确认且找不到证人证实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签名确认。 第四条 执法部门对扣押的涉案款物应妥善保管,使其处于安全状态,不得毁损。除不立即处理会丧失其功能、价值的物品外,不得擅自处理、转让。 第五条 扣押的仅用作证据使用的涉案款物,可以制作复印件的,应当制作复印件,由原件持有人签名确认后,将涉案款物退还原持有人。 第六条 被处罚人违法使用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在案件处理终结时,应当予以罚没收缴。罚没款、涉案物变卖款应上交财政。 第七条 案件处理终结,不需再扣押或对涉案款物不作罚没处理的,执法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关当事人。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未完成受托事项,委托人要求返还涉案款物,执法部门经调查认为应当返还的,应将所扣押的涉案物返还给委托人。 第八条 返还涉案物由主管局领导批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详列涉案物清单,由接收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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