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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制度

2009-12-25 10:51:00 来源:
 

1、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及 调处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及 调处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

2、考核的主要内容:⑴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网络健全、人员素质过硬、内部管理规范、硬件建设到位。⑵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建立预警排查机制、实现整体联动机制、建立效能评估机制。⑶工作成效情况: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有无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当发生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民转刑”、“民转非”案件,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下降率,法院对调解协议的采信率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3、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中心组织责任倒查,提出处理建议,由同级综治、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核实后,对单位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等处分。

4、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5、成员单位派驻中心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中心向派出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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