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用钱供神免灾 诈骗财物两万获刑
为诈骗他人钱财,谎称他人或其家人近期将有大病缠身或大祸临头,只要将钱拿出供神,用金避邪后再将钱归还即可消灾。近日,作案人刘某因犯诈骗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08年11月4日上午8时许,刘某伙同郭某、奚某(均在逃)坐公交车,李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窜至汉寿县龙阳镇南岳路步行街口伺机作案。此时,刘某遇到被害人代某,便假装找其打听一个从台湾来的神医的下落。郭某、奚某见状,便上前搭话,郭某假装是神医的爱人,奚某假装是神医的孙女。刘某假称要找神医,奚某谎称其爷爷才添重孙,三天不能见生人,是否能见刘某要回去问爷爷。几分钟后,奚某回来了,转而对代某说,其子现在被一个女鬼附了身,且其孙子喉部有病。代某忙问能不能治好?奚某又佯装再次去问爷爷。一会儿回来后称,爷爷说能治好,但要用钱供神,钱用金器辟邪后归还。代某听后,立即凑来9700元人民币和手上一个价值人民币1880元黄金戒指(10克)、一副价值人民币752元的黄金耳环(4克)交给奚某,被告人一伙诈骗财物得手后,一起逃跑。
初次诈骗得手后,刘某又伙同同案人于同年11月10日、19日、21日先后在龙阳镇五里桥市场、自来水公司、沿江东路采用相同方法实施诈骗,骗取受害人张某等3人现金及黄金首饰,共折合人民币22048.6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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