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凭处方购药 买卖双方担责
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未凭医师处方购药引发的赔偿纠纷案,经营药店的被告被判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毛某为78岁的老人,有胃溃疡病史,因腿疼到被告刘某经营的药店,指明购买一种药,称其子服用后效果较好。刘某便将此药卖给了毛某。原告服用后胃痛发作,两次找到被告,被告均带其到医院看病,经检查,原告被诊断为上消化道穿孔,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5500元。2005年7月,毛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药说明书中载明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或使用,老年人服用可能诱导或加重胃溃疡或穿孔。原、被告买卖药品均未凭医师处方,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和提供说明书。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2897.35元。
没有处方却卖出了处方药,对此,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在宣判后解释说,买药者和卖药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被告作为药品经营者,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否则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有胃溃疡病史,未凭医师处方购买被告药品,并且原告购买的是其主动要指明的药品,对损害的发生,原告本身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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