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司法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避免行政赔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市)司法局、监狱、劳教所、工读学校的下列行政行为,应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作出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及结案报告;
(三)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
(四)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作出的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人员的追偿决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将本局机关下列行政行为报省司法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1)本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2)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3)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4)作出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
(5)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中应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送达后5日内,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它部门组织对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被检单位应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 凡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的,应在该行政行为结束或文件签发、发布后30日内上报。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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