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奔不成生怨恨 刺伤他人获重刑
本报讯(通讯员 李勇军 蔡丹)因交往多年的有夫之妇不肯弃家与其私奔,继而迁怒其丈夫,并欲杀之而后快。8月6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飞芳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8000余元。
被告人唐飞芳系广西省全州县人,2007年8月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了有夫之妇雷某,在交往过程中,发现雷某不能生育,便数次花钱带其到医院治疗,仍未治愈。雷某认为双方不合适,2009年初遂辞工独自回到嘉禾。但被告人痴心不改,多次到嘉禾找到雷某,劝其私奔,均未果。唐飞芳心生怨恨,不甘心就此分手,遂产生报复雷某之夫的念头。今年2月27日,唐飞芳以找工作为由认识了雷某之夫,假意提出搭乘雷某之夫的摩托车去县城办事。当摩托车行至该县肖家镇担甘岭煤矿路段时,唐飞芳借口小便要其停车,迅速从身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雷某之夫背部猛刺5刀后仓惶逃跑,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飞芳因插足被害人家庭,当雷某欲与其断绝交往时,迁怒被害人,并预谋实施报复。事发当天,被告人持刀猛力连刺被害人背部5刀,其中3处伤口深达胸腔,足见其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属情节严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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