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司法局社会服务承诺
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文明、高效、廉洁、规范的司法行政机关新形象,现制定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一、对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不使用工作忌语。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被首先询问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认真办理解答,不属于本人职责的要移交到有关部门,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推诿扯皮。
三、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认真遵守各项廉洁勤政规定,彻底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腐败现象。
四、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结果、时限一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告知办事群众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能马上办的当场办理,需要研究请示的说明办理答复的时限。
六、严明工作纪律,创建文明机关。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擅离职守、不搞娱乐活动,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七、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执法懂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八、公开监督投诉电话:0739—7611327 1332739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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