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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街道司法所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

2008-09-02 15:33:39 来源: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街公民法律素质,深入贯彻“五五” 普法精神,3月7日,街道综治办、司法所联合妇联、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关圣殿广场开展了“三八”维权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 活动主要采取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过往群众讲解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活动共计解答法律咨询13个,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00多份。 今后,平政路街道还将在机关干部和群众中开展以“学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是街道司法所的最重要职能之一,因为矛盾、纠纷发生后,若不及时调解,可能会激化,他直接影响了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窑湾街道是湘潭市最古老的城区之一,地处城乡结合部,在当前矛盾高发、纠纷激增的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所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窑湾街道司法所自建所以来,在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党委、办事处的领导下,以争创文明司法所为目标,强化了司法所的各项基础工作,推进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发挥了司法所在“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中,在创建“平安窑湾”工程中的职能作用,它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直接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既预防和减少了民间纠纷的发生,又使发生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减少诉讼,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一、当前我街不稳定因素排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职责,使司法所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职能充分发挥。几年来,我们始终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不稳定因素排查与矛盾纠纷调处方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始终坚持抓好矛盾纠纷与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一是建立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工作得以规范、持续有效进行的保障。继续坚持实行已形成的一月一排查,一月一碰头,一月一例会,一月一交办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大问题,认真执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把调处的责任落实到人。二是有效地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和调处矛盾纠纷。2007年我街共排摸不稳定因素33件,上报市级预警性信息案件25件,所摸排出来的不稳定因素都得到了有效的防控和化解。有效地化解了不稳定因素与矛盾纠纷,构建了基层稳定的一道有效防线。三是制定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预案,有效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在基层建设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夯实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做到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办公经费、职责任务“五落实”。充分发挥社区调委会在基层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不断提高基层组织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的能力,及时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规范调解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做到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双规范。凡调解民间纠纷,均按程序审查、受理、调查、主持调解,制作协议并及时回访。三是扎实推进了队伍建设,尤其是完善了信息网络,建立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街共有调委会一个,调解站7个,调解室55个,调解人员525名,建立了一道由信息员组成的预防矛盾纠纷激化、调解员组成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的严密防线。 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司法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历史和现实地位  1、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看司法所的历史地位。 早在1957年,毛泽东日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就指出:“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方法去解决”。江泽民同志结合现阶段实际,对毛泽东同志的论断进行了新的发展,指出“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治保会、调委会的作用,积极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从“三个代表”和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02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强化司法所的调处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这些都阐明了司法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地位和紧迫性。 2、从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和途径看司法所的时代地位。 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和处理。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这个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民间解决纠纷机制和国家解决纠纷机制。民间解决纠纷机制主要由当事人和解、民间解决和民间仲裁等形式;国家解决纠纷机制则有行政执法、行政调解和司法审判等类型。从目前看,人民调解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途径,是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数量较大,不可能全都通过司法审判形式解决。二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与我国长期形成的民族传统观念相通,运用“息诉”说服双方当事人,一直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三是人民调解有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和庞大的人民调解队伍,有能力承担起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调处任务。为此,司法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时代地位已充分呈现。 三、司法所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显现的重要作用。  1、司法所作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强化了其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 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杜会环境。多年以来,我们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建立完善了纠纷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牢牢掌握了工作主动权,拓宽工作领域,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预防调处成功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据统计,我街每年共调解纠纷4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街道各民调组织调处各类重大疑难纠纷达30多起,其中,街道直接参与主持调处16起,全部调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司法所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优势和作用。 2、司法所运用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发展,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在基层,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和发生的民间纠纷,这正是属于司法所解决范畴。民间纠纷牵涉到千家万户,这些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各自的亲属、亲友和所在单位,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就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影响人民内部团结,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建立。即使矛盾纷争用行政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时也很难消除,也不同程度地留有“后遗症”。常言说的“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现在法院“执行难”等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我们司法所成立的人民调解员不仅有纵横交错的组织网络,而且各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调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许多双方当事人和家庭,通过调解,从反目为仇到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较好地建立和维护了新的人际关系。同时,司法所所设立的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3、司法所在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街道党委、办事处着重加强了对司法所的领导。我街道、社区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由街道党委、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民政所、财政所等部门组成,使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功能得到新的发展和强化,调解组织网络由街道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延伸到社区调委会,越来越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桥梁。通过司法所各调解组织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及时解决了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了基层,落实到了人民群众中,缩短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我们知道,矛盾纠纷既是制约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音符。而基层司法所所处的地位和担负的职责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基层的稳定和发展息息相关,它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作用非常突出,归纳起来就是司法所是预防和消灭矛盾纠纷的“排头兵”。 试论街道司法所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 地位和作用 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试论街道司法所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 地位和作用 辱观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全街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全街公职人员的社会法制意识,提高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打造美丽、和谐、发展的平政。 平政路街道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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