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论坛      您还没有登录 或 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上稿统计| 专项活动情况统计 |
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法治>> 湘潭>> 雨湖>>正文内容

我国依法行政之现实分析

2008-09-02 15:33:39 来源:
 
通俗意义上的依法行政的概念应该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据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权限,程序,方式,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科学决策、规范执行决策、实现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富裕幸福的行为。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这种无所不包,无所不在的行政权运用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没有依法行政作坚实的基础,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是不可能的。 一、依法行政的意义 (一) 依法行政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地深入地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社会主义法则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使人民利益得到根本实现,才能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繁荣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目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是法治国家,都奉行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及其发展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存在,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竞争,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三)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其成为法治国家的关键,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国家主要的公共事务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领导人的变化经常发生,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一个将军一个令”,“人在政举。人去政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会变化无常,就会破坏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平稳发展。 二、依法行政中的认识误区 (一)误区一:群众必须守法 只有群众守法了,政府部门才能依法行政。例如,在城市管理中常有这样的例子,一些住户因为多方面的需要——或是为了住宿方便,或是为了交通便利,往往有不经依法批准乱搭乱建房的情况。依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群众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但现实中却往往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土地主管部门会以罚代法,该拆除的不拆除,该没收的不没收,一罚了之,万事大吉,双方相安无事。违法的群众认为自己违法了,理应受到处罚,执法者认为你违法了就该受到处罚。似乎是合情合理,实际上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行政的误解,其行为也是违法的。 (二)误区二:部门必须守法 只要部门守法了,就是做到了依法行政。这种认识大都存在于各级政府的领导者思想中。有不少领导往往强调,某某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只要你们能依法行政就可以了。似乎我们的各级政府领导不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之内。事实上,依法行政的主体必须包括各级政府的各位领导。 (三)误区三:处罚追究责任的误区 这个误区来源于上一认识误区。因为有不少的政府领导或地方党委的领导认为依法行政是各个政府部门的事情。所以,一旦一些部门出现了违法行政的事情,被追究责任的往往是部门的领导、主管领导和具体当事人,很少涉及到政府领导或党委领导。其实,在很多情况下,部门的违法行为是由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直接授意、直接参与、直接干预导致的违法。而在追究责任时,这些领导则“逍遥法外”。 (四)误区四:权比法大 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表现,而有些表现则又很难让人觉察出他是在滥用职权、以权代法,甚至相反还会被人们感激涕零、心悦诚服、真心诚意冠以“工作有魄力”、“决策果断”等等,比如,不少领导的现场办公法,当场拍板、当机立断。这种做法中虽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但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很难说他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再如,在许多地方的招商引资中,为了吸引外商外资,不惜以廉价的土地、零价的税收、超低的固定资产评估等优惠政策让利于外商,这些做法我们能说是依法行政吗? 三、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有的把依法行政作为一句时髦的口号,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一味强调经济发展,以经济建设为借口,制定土政策、土办法,抵制依法行政;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视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只重视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讲话没有准则,办事随心所欲,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邓小平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系统的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人民的法治观念淡薄,而人治观念,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却根深蒂固。。 (二)行政监督力度不强 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我国行政监督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力度不强,效果不佳。首先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位。集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活动数量偏少、范围偏小,有些地方每年仅开展1—2次执法监督检查,有的甚至几年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其次是行政执法监督滞后。认为监督就是查错纠偏,忽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两个最重要的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最后是行政执法监督缺威。由于受各种原因的限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往往是就事论事,对事处理的多,对人处理的少,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行政监督软弱乏力,行政违法难以追究。由于监督软弱乏力,行政管理中就存在大量的“权力真空”,有的甚至处于一种失控、无序状态,行政违法、行政过错得不到及时纠正、补救。 (三)违法行政问题突出 首先是行政执法主体混乱。表现为: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其次是行政执法“利益化”。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收费已经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准绳”。甚至有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给每个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开展罚款竞赛。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利,争罚款,争收费。有的对于违法行为不是及时制止,而是任其发展,事后收拾“残局”,有的故意设置“圈套”,引诱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然而施以重罚,陷民于不义。再次是执法程序“随意性”。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最后是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从文化素质看,基层执法人员文化素质普通较低,大多数为高中学历,甚至是初中、小学学历。从法律素质看,目前,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执法不懂法,随意执法,滥施处罚现象严重。 (四)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 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它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哪个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搞的好,其依法行政也就搞的比较好。但是,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一首先是“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影响了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从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乡一级政府未设置专门的机构。从人员分配来看,国务院法制机构人员编制为200人,省级法制机构一般为40—70人,地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为10—20人,县级法制机构一般4人左右,有的甚至只有2人,多数还是兼职人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依法行政工作体制呈现出上强下弱的“倒三角”态势,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其次是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从年龄结构看,尚未在总体上形成梯次的年龄结构。从个人状况看,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专业性较强,个人发展受限制,一些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得不到提拔重用,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是对“事”不对“人”,影响政府法制机构权威。政府法制对于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对依法行政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四、 工作对策 (一)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 一方面, 意识指导行动,行动受制于意识。没有行政法治意识,就不可能依法行政。针对当前的实际,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更新观念,树立行政法治意识。首先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人治”是专制主义的产物,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准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陋习,维护法律权威,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其次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所谓依法“治官”,就是要依法规范行政机构行政职能、行政编制、行政运行方式和程序、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各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政府威望和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走向“法治”轨道。再次是要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就是说,既要明确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想目标,又要考虑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现实性,在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管官吏的同时,把重心转向人民权益的保障和政府的实现上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是要严把“入口”,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条件,并且要逐步提高门槛,在目前的情况下,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应至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由人事、法制部门共同组织考试,对新录用的人员采用试用期的方式进行考查,经考查合格的人员,再发给其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次是要疏通“出口”,对于严重违法执法人员,要坚决将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再次是抓好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通过开展“文明执法”竞赛,评选“文明执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执法者”等活动,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弘扬正气,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最后是所有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一予以保障,其罚没收入也不再返还,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部门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从源头克服利益“驱动”。 (三)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首先是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扩展监督范围,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其次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化解执法矛盾,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打架情况的发生。再次是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事”权,扩大到既对“事”又对“人”,将对“人”的“建议权”转变到“直接处理权”,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最后是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主体资格、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办法;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人民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政问题,加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好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以及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首先是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要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市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法制机构人员达到20人以上,县级达到10人,乡级达到3—5人,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其次是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取消“软指标”,制定“硬指标”。由国务院科学地制定出一个量化标准,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领导职数设置、经费保障与当地干部总数、财政收入的比例,使各级地方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当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相适应,才能为依法行政构建坚实的组织基础。最后是强化政府法制机构权威。目前在依法行政工作应做到,凡是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都应注意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凡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文件,都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涉法文件一律不得提交审议;在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方面,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在处理涉法事务时,都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同时在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中,要实行行政首长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制度,对依法行政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