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雨治办字[2006]3号
各乡镇街道、先锋企业集团、金都股份有限公司、区直各经济管理部门、驻区有关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新中国的公证走过了一段曲折发展历程。为了使我国的公证工作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正式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的性质、任务、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对维护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活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对于实现我国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推动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确保公证工作坚持服务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公证法》有许多新的规定和要求,为使广大干部群众能全面深入地了解这部法律,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公证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公证法》,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公证法》的重大意义 《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是我国公证事业未来发展的指南针。《公证法》界定了我国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职能定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公证制度以其独特的司法预防职能和法律先导作用,确保各种民事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其具有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对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信、促进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公证法》学习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 区依法治区办已将《公证法》学习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列为200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考核内容之一。全区各单位,特别是区直经济管理部门、各乡镇街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安排部署,围绕“贴近事实、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整体要求,积极制定宣传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印发相关资料,组织所管辖的国营、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和经营管理人员,大力开展《公证法》的学习活动。使各领域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深刻理解和掌握《公证法》的立法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要将学习《公证法》列为整个普法学习年度计划的重要内容,要将落实到管辖企业的具体措施,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人数、课时的统计情况,年终区依法治区办将按考核表要求进行考核验收。 三、重点突出,形式多样,广泛开展《公证法》宣传活动 要明确宣传重点,大力宣传《公证法》的意义和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大力宣传公证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把握《公证法》,在全区形成学习、遵守和运用《公证法》的浓厚氛围。抓住《公证法》出台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阵地,把宣传《公证法》与宣传公证制度、宣传公证的预防功能作用、宣传公证行业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宣传教育活动要注重面向基层、面向各类型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要求各乡镇、街道、区直各经济管理部门将《“五五”普法公证法宣传提要》(见附件)印发到各村(社区)、企业。 市办拟举行一次规模较大《公证法》宣传活动和一次《公证法》知识竞赛活动,推动《公证法》进村、进社区、进企业,充分发挥其为民、为企业预防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望各单位踊跃参加。各乡镇街道也应在车站、人员集中的农贸市场、大商场、广场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并将活动计划及情况及时上报区依法治区办。 附件:1、《公证法》学习宣传工作情况统计考核表 2、“五五”普法公证法宣讲提要 雨湖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证法》学习宣传工作情况统计考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统 计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考 核 办 法 1、制定计划安排 是否制定公证法学习宣传计划安排 考核以上报依法治区办材料为依据 2、落实所管辖企业的具体措施 印发《“五五”普法公证法宣讲提要》 份,受理法律咨询 人次。 考核时,依法治区办将主要检查各部门收集整理的各类活动资料 3、检查督查活动情况 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活动 次;是否有检查督查情况总结。 4、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学习情况 共计组织学习 场次;参加 人次;是否有名单、时间、人数和课时登记。 5、总结验收考核报告 是否有公证法宣传教育活动总结验收考核报告。参加市活动 人次;自行组织 人次。 考核以上报依法治区办材料为依据 6、通过公证预防化解纠纷矛盾案件情况 发生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总数 件;无公证的 件(包括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公证 件;利用其他法制途径解决 件;久拖未结案的 件;通过公证挽回经济损失共 元(包括单位和个人) 各单位认真统计,提交依法治区办汇总。 说明:此表所列内容将作为年终公证法宣传教育单项工作考核依据,各部门于11月份之前上报区依法治区办,年终普法依法治理考核前进一步完善评分标准,并列入各单位整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百姓如何利用“公证”求“公正” ——“五五普法”公证法宣讲提要 3月1日起公证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老百姓如何利用“公证”求公正,我们将告诉您—— 一、公证的效力 (1)公证的证据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是《公证法》对于公证的证据效力所作的明确定论,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类似规定的必要补充。 (2)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法定证据效力的延伸,指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无需债务人同意,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公证的强制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的效力。是指在各类民商事活动中,基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基于外国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或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公证是某些特定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不经公证,则这些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证的申请 即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且必要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如继承、委托、声明、赠与、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等诸多公证事项,这些公证事项作为公证处办理的非证明业务,涵盖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二)公证法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这是对公证法未能穷尽列举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的概括性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票据拒绝办证、开奖公证、发起人协议公证、寄养行为公证、认领亲子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中的存款公证、国籍公证、健康状况公证、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海损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中的文书的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以及专利注册证书公证、商标注册证书公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证等。对于这些公证申请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只要符合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三)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一些非证明业务,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及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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