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农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8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于关注民生、服务”三农”,将农民工列为重点服务对象,以为农民工办实事为抓手,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涉及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70%的农民工接受了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191,182件,农民工受援人达到243,771人次,为1,422,273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约27.5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9%o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要求,2009年司法行政机关农民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挑战,把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拓展服务领域,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为农民工平等实现基本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农民工又是社会困难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有不少困难,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社会的扶持和关爱。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大批农民工面临返乡、重新择业等许多问题,农民工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做好农民工工作,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稳步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要保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战略部署,着眼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努力增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围绕与农民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大力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农民工输出地,积极宣传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积极宣传国家拉动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制宣传,明确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与义务,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避免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能作用,积极调动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力,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民工权益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积极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的有效性。继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通过各种媒体公示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信息,印制名录免费发放,深入社区、工地、企业等农民工聚集地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咨询点,便于农民工遇到困难及时获取法律帮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减免服务费用。注重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调解功能,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工的法律纠纷。继续探索并推广针对劳资双方达成的偿还欠款协议及兑现农民工工资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进一步发挥公证工作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指导,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三)不断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了解掌握新形势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新需求,研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针对农民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努力把劳动就业及权益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农民工紧密相关的民生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根据当前形势,将长期被拖欠工资、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得不到赔偿、家庭零就业和无法返回生产岗位的四类农民工列为重点援助对象,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在办理农民工案件过程中,尽可能选择对农民工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农民工利益最大化。对于案情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根据农民工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快速解决纠纷。
(四)着力发挥农民工纠纷调解工作的预防性。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针对近期大批农民工离城返乡过程中矛盾纠纷上升的特殊形势,加大涉及农民工纠纷的定期排查工作力度,努力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激化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农民工维权服务中的职能作用,积极化解农民工下岗失业、再就业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做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叫川及婚姻家庭等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做眼善处置,案结事了。不断提高涉及农民工纠纷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时叫咐报信息网络及叫川叫纷的信息和可能导致纠纷的潜在因素,为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有效帮助。
三、优化相关政策和措施,增强农民工工作实际效果
(一)多渠道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探索农民叫时育问途U合盹U动,山律
进乡村、进企业、进工厂、进宿舍的农民工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工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中宣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部、全国普法办组织开展的”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系列专题活动,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o组织编写《农民工法律知识读本》,对涉及农民工日常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进行通俗易懂的讲解,免费发放到农民
(二)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密切关注、及时了解掌握农民工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推进律师、公证工作向农村延伸,充分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农村、了解农民的优势,积极为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服务。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农民工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重点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以及土地承包经营等问题的法律服务工作。继续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法律服务工作,依
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畅通农民工申请渠道,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点建设,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在农民工聚集的劳动力市场、城乡结合部、企业集中的工业区设立”
主专线。加强对办理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培训,指派擅长办理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效果。引导和帮助农民工依法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就异地调查取证等开展协作,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制定《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确立法律援助各环节的实施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继续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将农民工法律援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 (四)积极创新农民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在农民工聚居区、聚集区以及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农民工纠纷调解!解员选任制度,广泛吸纳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政策法律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威望的农民工代表担任人民调解员,落实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制度、仲裁制度的衔接配合,实现职能互补,形成合力,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民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把维护农民工合山附叫叫入引向发展观服务阳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统筹部署,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要密切关注农民工工作出现的新变化,深入研究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对农民工工作的影响,针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易发领域和突出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解决好农民工问题。要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使从事农民工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熟练掌握司法行政各项业的引导工作,防止因为工作不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把能否切实为农民工办实事作为衡量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实效的重要标准。要着力培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并通过各种形式推广交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与相关农民工维权机构、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增强农民工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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