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修改
湖南拟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修改。日前,省法制办公布了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方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6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送省法制办。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邮箱:5990714@sohu.com;联系电话:0731-5990714,5990715。
修正案草案表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超过保险公司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百分之十以下的赔偿。
修正案草案降低了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罚款额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现行办法为“处四百元罚款”);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现行办法为“处五百元罚款”)。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一个条款:机动车驾驶人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准驾车型条件的,由原驾驶证颁发机关注销其驾驶证;需要继续驾驶的,应当到原驾驶证颁发机关重新核定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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