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湘治省办发〔2009〕4号
各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和中央在湘
各有关单位:
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按照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围绕加强执法领域的法治化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这一目标,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先后分三批对开展创建活动的26个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的614个基层执法单位进行了命名表彰,授予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的称号。
从实践中我们看到,绝大部分“窗口单位”在取得荣誉后能巩固和扩大创建工作成果,不断健全和落实依法办事的规章制度,在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树立执法机关良好形象方面发挥了示范表率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少数“窗口单位”对创建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认识,深化创建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强,创建工作没有新的进展,示范表率作用有所弱化;一些“窗口单位”对在创建过程中建立的依法办事制度坚持和落实的不够好,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数“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甚至执法犯法,受到党纪政纪或司法追究,其中8个“窗口单位”已先后被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了荣誉称号。加强对“窗口单位”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创建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根据《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命名的全省首批、第二批、第三批“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重点考核“窗口单位”被授予称号以来以下八个方面的情况:
(一)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自身法制建设,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情况;
(二)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
(三)有无因本单位或工作人员一定事件导致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群体性闹事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四)有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
(五)有无因本单位或本单位的一定事件而导致该地区、该部门在综治、计生工作考核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情况;
(六)有无群众举报、投诉其执法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情况;
(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无因执法违法受到党纪政纪或司法追究的情况;
(八)有无因机构撤销、合并、分立,单位已经不存在,或因职能调整扩充、管理领域或管辖范围扩大,不宜继续保留授予的“窗口单位”称号的情况。
上述事实的认定,以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处理决定为依据。
二、考核的等次及处理
此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于存在上述考核内容中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情况之一的“窗口单位”,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动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取消其“窗口单位”的称号,由相关市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回奖牌上交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考核中发现一定问题,但有整改基础的,限期进行整改,待整改期满后酌情作出处理。对于存在上述考核内容中第(八)项情况的“窗口单位”,其荣誉称号按自然消失处理,奖牌由相关市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回并上交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的程序
(一)县市区直单位(包括同级垂直管理单位)及以下层级的“窗口单位”的考核程序:
1、“窗口单位”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将授予“窗口单位”称号以来进一步开展创建活动及依法办事情况总结填入考核表,报所在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深入“窗口单位”进行实地考核的基础上,向相关法院、检察院和纪委、政府法制办、综治、信访、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核实情况,并综合日常掌握的情况,确定考核意见,报市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应作出考核意见书,说明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连同考核表一并上报。
3、市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窗口单位”的市州主管部门(行业)联合审查后,确定复核意见,并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意见否定县市区考核意见的,应作出复核意见书,说明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连同考核表一并上报。
4、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对拟取消称号的“窗口单位”,向该“窗口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行业)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核实后作出取消称号的决定。
(二)市州直单位(包括同级垂直管理单位)内设或直属机构层级的“窗口单位”的考核程序:
1、“窗口单位”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开展创
建活动及依法办事情况总结填入考核表,报所在市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深入“窗口单位”进行实地考核的基础上,向相关法院、检察院和纪委、政府法制办、综治、信访、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核实情况,并综合日常掌握的情况,确定考核意见,并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应作出考核意见书,说明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连同考核表一并上报。
3、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窗口单位”的省级主管机关后,确定审定意见。审定意见否定市州考核意见的,作出审定意见书,向市州反馈,说明事实依据。
4、对应取消称号的“窗口单位”,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取消称号的决定。
(三)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内设或直属机构层级的“窗口单位”的考核程序:
1、“窗口单位”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开展创建活动及依法办事情况总结填入考核表,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深入“窗口单位”进行实地考核的基础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商“窗口单位”的省级主管机关,确定考核审定意见。考核审定意见为不合格的,作出审定意见书,说明事实依据。
3、对应取消称号的“窗口单位”,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取消称号的决定。
四、考核的步骤和要求
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各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召开创建部门(行业)负责人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将考核表交由各相关部门(行业)下发到“窗口单位”。参与开展创建活动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要以一定的形式对考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促使所属基层单位特别是“窗口单位”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接受考核监督的主动性,切实将考核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自查阶段(4月16日至5月5日)。各“窗口单位”对照创建标准和考核内容认真组织进行自查,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规范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在此基础上,将授予荣誉称号后进一步开展创建活动及依法办事情况总结填入考核表(不少于1500字)。
(三)考核、复核阶段(5月6日至5月25日)。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窗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深入“窗口单位”实地和相关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综治、政府法制办、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进行考核、复核。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对部分“窗口单位”进行抽查。
(四)汇总审核阶段(5月26日至6月15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级考核意见,依据动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窗口单位”作出合格、不合格的审定结论。对不合格的“窗口单位”单位作出取消荣誉称号的决定。
本次考核工作由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参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部门(行业)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参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部门(行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窗口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创建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意义。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具体措施,成立考核组,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扎实地抓好考核工作。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守标准,规范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考核结束后,各市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2007年以来深入组织开展“窗口单位”创建的情况和本次考核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会议,对各地、各部门(行业)深入组织开展“窗口单位”创建的情况进行讲评和通报。
联系人:肖忠华 联系电话 0731-4586173
附件一: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考核表
附件二: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名单
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考核表
单位全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予批次
创建工作总结
(“窗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意见
考核项目 “窗口单位”
自查意见 依法治理办
核查意见
有无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
有无导致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群体性闹事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有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情况
有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
有无导致该地区、该部门在综治考核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情况
考核意见
考核项目 “窗口单位”
自查意见 依法治理办
核查意见
有无导致该地区、该部门在计生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情况
有无群众举报、投诉其执法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情况
有无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因执法违法受到党纪政纪或司法追究的情况
有无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或职能调整扩充、管理领域或管辖范围扩大的情况
(“窗口单位”盖章) (依法治理办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市区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复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考核、复核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应作出考核意见书,说明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连同考核表一并上报。
附件下载:UploadFiles/SHOY/2009/5/2009051510264155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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