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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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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治省发〔2009〕3 号                   签发人:李 江

 

        各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窗口单位”在加强法制建设,推进社会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树立执法机关良好形象方面的示范表率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窗口单位”要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执法为民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窗口单位”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杜绝以权谋私、循私枉法和执法扰民等现象。
    第四条 “窗口单位”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执法责任、执法监督和办事公开制度,确保执法质量,不断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第五条  “窗口单位”实行届期制,以两个年度为一届。期间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考核中发现一定问题,但有整改基础的,限期整改,待整改期满后酌情作出处理。“窗口单位”期间届满后,称号自然消失;具备条件的,可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六条 “窗口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窗口单位”称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三)在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五)公示期间被举报、投诉其执法或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六)单位或工作人员因执法违法受到党纪政纪或司法追究的;
(七)因本单位或工作人员执法违法导致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群体性闹事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其他原因,上级有关部门认为不宜继续保留“窗口单位”称号的。
上述事实的认定,以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处理决定为依据。
    第七条 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窗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要实行日常考查与定期考查相结合,切实加强对“窗口单位”的动态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其依法办事水平,及时纠正“窗口单位”在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一定形式对本地区的“窗口单位”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窗口单位”设立举报箱,收集人民群众对“窗口单位”执法工作情况的反映。
对于人民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行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同级纪检、综治、计生、审判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并向上级报告涉及“窗口单位”的综治、计生考核、行政诉讼等情况。
    第十条 “窗口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一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并由后者报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签署意见,上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窗口单位”的省级主管机关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核实后作出取消称号的决定。
    “窗口单位”的省级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径直提请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取消“窗口单位”称号。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窗口单位”存在必须取消称号的情形的,也可以径自向“窗口单位”的省级主管机关通报情况,作出取消称号的决定。
第十一条 “窗口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的,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在3个月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窗口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或因职能调整扩充、管理领域或管辖范围扩大的,荣誉称号自然消失,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在3个月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命名的“窗口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26日起施行,《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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