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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9-2010年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的通知

2009-04-01 09:22:11 来源:湘治省发〔2009〕2 号 作者:依法治省办 点击数:
 

湘治省发〔2009〕2 号               签发人:李江

 

       各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有关单位:

2003年以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先后下发湘治省发〔2003〕2号和湘治省办发〔2004〕19号文件,分两批在全省26个部门(行业)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并先后分三批对创建活动中涌现的一些依法办事先进单位进行了命名表彰。2007年以来,各相关部门(行业)按照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巩固成果,拓展领域,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化发展,取得了新的成效。为表彰先进,引导各部门(行业)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决定开展“2009-2010年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命名表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此次命名表彰的对象是参加创建活动的全省工商、国税、

地税、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警、国土资源、电业、卫

生防疫、环保、交通运输、林业、城管、公安、司法行政、水

利、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

监管、烟草、新闻出版、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物价等26个部门(行业)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和任务的基层单位。已被授予全省首批、第二批、第三批“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列入本次推荐范围。

各部门(行业)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有基层单位的,推荐命名表彰的基层单位数应占分配名额的四分之三以上;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没有基层单位的,重点推荐县级主管机关的二级机构或具有相对独立办事职能的内设机构,对确属社会公认成绩十分突出的县级主管机关,可以作为少量的推荐对象。县以上各级主管机关不列入本次表彰推荐范围,对市州一级主管机关的二级机构或具有相对独立办事职能的内设机构,可视必要按相应程序进行推荐,但数量不得超过推荐名额的四分之一。根据湘治省办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公安、司法行政、物价系统呈报表彰的对象分别限定在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基层物价检查所中推荐。

二、推荐条件

被推荐命名表彰的单位应认真贯彻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在落实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确定的创建活动主要任务和内容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机制健全,组织保障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有效;

(二)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执法为民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树立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受到社会和群众普遍好评;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执法队伍整体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2007年以来未发生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案件;

(四)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推行法治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办事公开等制度得到落实,法治化管理积累了成功经验,执法工作在本部门(行业)处于先进行列;

(五)2007年以来,没有发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等反映执法质量问题的案件;

(六)2007年以来,没有在综治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情况。

(七)2007年以来,没有因单位或工作人员执法违法,导致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产生较大影响的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

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要依照上述要求和条件,结合本部门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推荐标准。条件具备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开展命名表彰活动。各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指导性标准。

三、名额分配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根据各部门(行业)深化创建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同时兼顾考虑各部门(行业)基层单位的总体规模,分配表彰推荐名额(见附件一)。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根据本系统的实际再将名额分配到各市州、县市区的主管部门。各部门(行业)在分配表彰推荐名额时,要突出体现对命名表彰对象先进性的要求,适当兼顾地区之间平衡。要严格坚持推荐条件,若足额推荐确有不宜的,允许空缺。

四、方法步骤

表彰推荐工作采取条块结合、逐级审核呈报的方式进行。主要有以下步骤:

(一)4月15日前,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以一定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将表彰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市州、县市区,并将名额分配情况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4月25日前,各部门(行业)的市州、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将名额分配情况报告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协商确定推荐事宜。

(三)5月15日前,各部门(行业)的市州、县市区级主管机关会同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完成对推荐单位的考核;各部门(行业)的市州一级主管机关将申报名单及其审批表报送省级主管机关审核。

(四)6月10日前,开展创建活动的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对所属的推荐单位进行复查,并将推荐名单及其审批表报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对部分推荐单位进行抽查;

(五)6月30日前,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行业)的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复核,并以一定形式集中公示后,呈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审批。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

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自身实际对本部门(行业)被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命名表彰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命名表彰活动,是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树立各部门(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各地、各部门(行业)一定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做好表彰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要结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考核工作,对表彰推荐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表彰推荐工作实行统揽领导和综合协调,确保表彰推荐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本次表彰推荐具体工作以各部门(行业)为主,各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意见前,应请示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同意。各部门(行业)的市州、县市区级主管机关和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联合考核中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决定。

(三)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地、各部门(行业)要按照命名表彰条件,认真把关,保证推荐工作的质量,使命名表彰活动真正达到树立样板、弘扬先进、促进工作的目的和效果。

(四)严格程序,按时呈报。各地、各部门(行业)要严格按照逐级审核上报的程序和本通知规定的时限,上报推荐名单及其审批表,逾期未上报的以自动弃权处理。

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在汇总审核本系统表彰推荐单位的同时,还应对本系统2007年以来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对下阶段的创建活动提出计划和安排,并以书面形式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会议,对各地、各部门(行业)深入组织开展“窗口单位”创建的情况进行讲评和通报,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联系人:肖忠华   联系电话0731-4586173

附件一:“2009-2010年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2009-2010年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审批表

 

 

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2009-2010年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单   位
 名 额
 单   位
 名 额
 
工 商
 8
 公安(派出所)
 8
 
地 税
 8
 人口和计划生育
 7
 
国 税
 8
 农 业
 5
 
公安消防
 5
 司法(司法所)
 7
 
交通运输
 5
 烟 草
 6
 
质量技术监督
 5
 水 利
 5
 
公安交警
 6
 基层物价检查所
 4
 
卫生防疫
 5
 劳动和社会保障
 5
 
国土资源
 7
 文 化
 4
 
环 保
 5
 食品药品监督
 4
 
城 管
 4
 安全生产监管
 4
 
电 业
 4
 旅 游
 4
 
林 业
 5
 新闻出版
 4
 

 

 

附件二

 

“2009-2010年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审  批  表

单位全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予批次
 
 
 

主 要 事 迹

 

 

 

 

 

 

 

 

 

 

 

 

 

 

 

 

(申报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二份(可在湖南法治网上下载),由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印制后下发各地(主要事迹要求不少于1500字)。各地填写审批意见后按要求逐级上报各部门(行业)的省级主管机关,后者审批后存档一份,报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县 市 区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 市 区

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  州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  州

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依法治省

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依法治省

领导小组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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