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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5-09 00:00:00 来源: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司法局、卫生局: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关系到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实施,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今年4月8日,我国政府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是各级党委宣传部、司法行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是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利于各级政府明确职责和工作手段,依法采取疫情报告、控制、救治等多种紧急措施;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开展非典型肺炎的群防群治,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政府的各项措施,为夺取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胜利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有利于打击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突出重点宣传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各市州要紧紧围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宣传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党和政府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的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方针原则,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各级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可采取的紧急行政措施,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破坏生产生活秩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因此,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卫生厅以中宣部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联合编写的《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为蓝本,印制了宣传公告。宣传公告以问答形式对《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了讲解,内容集中、观点鲜明、通俗易懂,是配合当前依法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普及读物。《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宣传公告,每市州各5000份。各地收到后,要及时免费下发各地,并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形式多样的《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为战胜防治非典型肺炎作出积极贡献。 要突出宣传教育重点,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工地、村落等基层的宣传;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地区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发挥好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职责,认真做好救治、防护、科研等有关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 要扩大宣传范围,无论是已经发现疫情的地区,还是没有发现疫情的地区,都要切实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解疑释惑,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努力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上来,振奋精神,团结一致,依靠科学、依靠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坚决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 三、明晰责任,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 当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要重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协调、指导、督促各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为依法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组织协调机构要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四五”普法工作的规划中,制定本市州《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计划,综合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传染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检查督促《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的落实。 卫生部门是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和控制的主要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加强与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层层建立责任制,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发现和疑似的非典型肺炎患者,要进行法制宣传,采取严密措施,立即就地隔离治疗和观察,严防扩散。 四、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宣传部、司法行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领导,制定好规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转变作风,狠抓落实,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各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配合,主动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夺取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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