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禁毒工作考评细则
茶禁毒发(2007)8号 第一条 禁毒委工作 14分 (一)党委、政府组织发动3分 1、召开会议1.5分。年内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禁毒工作,计0.5分。召开会议部署和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按会议规格最高的一次计分。党委、政府名义召开且请各地党委政府领导参加,有县党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计1分;其他党政副职参加的,计0.5分;其中以县禁毒委员会名义(主任出席会议,否则以部门会议标准计分)召开的,计0.5分;以相关部门名义召开会议的,计0.3分。 2、领导督察1分。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禁毒人民战争发表电视或广播讲话、署名文章、出席会议及重大活动、督察禁毒人民战争专项行动、为禁毒人民战争做出批示、指示(只计算1次)的,每次计0.2分;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同志为禁毒人民战争发表电视或广播讲话、署名文章、出席会议及重大活动、督察禁毒人民战争专项行动、为禁毒人民战争做出批示、指示的,每次计0.1分。同一项活动或文件由两个以上领导参加的,按职务最高的计1次分。该项累计分超过1分的,仍计1分。 3、下发文件0.5分。2006年1月1日以后,由县级委、政府下发加强禁毒工作意见的,计0.5分;以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下发加强禁毒工作意见的,计0.3分。 (二)落实责任2分 1、县禁毒委员会与各辖区签订年度禁毒责任状,计0.5分。每缺1个责任状,扣0.1分。 2、县禁毒委员会与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计0.5分。每缺1个责任状,扣0.1分。 3、纳入综治考核重要内容,计0.5分。各乡镇(场)综治考核禁毒分值占总分达5%以上的,计0.5分;达2%以上的,计0.3分;达1%以上的,计0.1分。 4、实行责任追究制,计0.5分。其中由县党委、政府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或办法的,计0.5分;由禁毒委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或办法的,计0.2分。 (三)成员单位工作4分 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卫生、司法、教育、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视、妇联等10个部门的禁毒工作各计0.4分,共3分。 计分办法:县禁毒委员办公室对县禁毒委成员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分类,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分别为0.4、0.2、0.1、0即为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得分。 (四)禁毒办工作3分 1、禁毒办创建试点(0.6分):县禁毒办建立城镇、农村、内部单位三个以上创建“无毒社区”试点,派专人直接指导开展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每个计0.2分; 2、宣传资料收集(0.4分):根据每年报送县毒品预防教育资料库的音像、图片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对各乡镇进行综合排名,位于前4名,计0.4分;位于5-10名,计0.2分;位于11-14名,计0.1分。没有报送资料的乡镇不计分。 3、集中宣传(0.3分):“6.26”国际禁毒日、其他重大纪念日、专项斗争期间,县禁毒委开展较大规模宣传,组织禁毒誓师、游行等1个以上大型活动,计0.3分。 3、新闻宣传(0.6分):县媒体报道禁毒工作的,每条0.1分;市级媒体报道县禁毒工作的,每条0.1分。 违反有关规定报道禁毒工作,给禁毒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2分,其中造成失密、泄密情况发生的,扣1分。 4、禁毒教育基地(0.4分):县级禁毒教育基地符合《湖南省禁毒教育基地建设标准》,计0.5分。未达标的,扣0.2分,未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扣0.2分。 5、制作公益广告牌(0.4分):禁毒部门在城区繁华地带或进城要道设立永久性大型禁毒公益广告牌1块以上。缺1块大型公益广告牌,扣0.1分。 6、接受群众举报和建议(0.3分):以政府名义或公安、财政部门名义印发禁毒举报奖励办法,计0.1分;对外设立、公布禁毒咨询、举报电话,计0.1分;坚持常年接受群众举报、咨询的并有记录的,计0.1分。 (三)经费保障2分 1、经费投入(1.5分):按财政实际每年拨付禁毒经费(不包括在公安包干经费中的禁毒经费),以同类考评单位财政投入平均值为标准,达到平均值的,计0.9分;每超过或低于10%(含本比例)的,增加或扣除0.1分,增加后不超过1.5分,扣除后不低于0.4分。 2、专款专用,计0.5分。各地上缴禁毒罚没收入经县财政核拨后的禁毒专款的,全部用于禁毒工作的,计0.5分。每低于20%扣0.1分。 第二条 禁毒执法 14分 (一)缉毒破案10分,此项计分按累加计分方式进行。即在同类考评单位中,得分最高的考评单位计10分,其他考评单位按得分与最高分的比率乘以10计分,再乘以毒情系数为最终得分。所有破案数、缴毒数、抓获人员数只统计县级,且以录入信息系统并经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准。 1、破获目标案件。破获公安部的目标案件,每起计1分;破获省厅目标案件,每起计0.5分;协助破获的目标案件,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算。 2、破获毒品刑事案件,每起计0.3分。 3、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每人计0.1分;抓获公安部国际通缉的境外毒枭,每人加计3分;抓获公安部督捕犯罪嫌疑人,每人加计2分;抓获省级公安机关督捕犯罪嫌疑人,每人加计1分;抓获1名市州督捕且上全国追逃网的贩毒逃犯,加计0.05分。抓获1名外省毒贩,加计0.1分,每抓获1名省内其他市州的毒贩加计0.05分。 4、打掉省贩毒集团的,每个计2分;打掉跨市贩毒集团的,每个计1分;打掉县制毒加工厂点的,每个计1分。 5、缴获海洛因、冰毒、吗啡每千克计1分;可卡因每千克计1分;氯胺酮每千克计0.5分;杜冷丁每千克计0.4分;摇头丸每千克计0.5分;鸦片每千克计0.05分;大麻杆、叶每吨计0.7分;咖啡因、罂粟壳每吨计0.5分;安纳咖、安眠酮每千克计0.3分;其他毒品每千克计0.3分。 6、扣分:将本级经营破获的毒品案件报市局备案。禁毒专业队伍未完成经营侦办案件2起的,每起扣0.05分,未完成协调侦办案件3起的,每起扣0.02分。此项扣分在累加分计算为实际得分的基础上进行。 (二)重点整治 2分 1、重点整治计1分。确定1个以上毒品问题严重的辖区和5个以上毒品严重的乡镇街道进行挂牌重点整治,并报市禁毒委备案。重点整治单位整治方案、总结及时报市禁毒办,市禁毒办对重点整治成效进行评价,按每个单位成效明显不扣分、成效较好扣0.1分、成效一般扣0.2分、没有成效扣0.5分。经省和市有关部门检查和暗访发现某地存在突出的毒品问题,而没有被当地列为重点整治单位的,涉及乡镇区域性的每个扣0.2分,涉及村、街道级区域性的每个扣0.1分。 2、娱乐场所整治1分。对辖区开展娱乐场所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排名,位于前4名,计1分;位于5-10名,计0.8分;位于11-14名,计0.5分。被市禁毒委确定为涉毒娱乐场所的,每家扣该辖区所0.1分,被县禁毒委确定为涉毒娱乐场所的,每家扣该辖区派出所0.05分。 (三)禁吸戒毒 2分 1、破获吸食毒品人员1.5分。此项计分按累加计分方式进行。即在同类考评单位中,得分最高的考评单位计1.5分,其他考评单位按其得分与最高分的比率乘以1.5计分。抓获吸毒人员数以名册的数据为准,每抓获1名吸毒人员计0.1分计,全县所有抓获吸毒人次累计计分再计算得分。 第三条 禁毒管理 4分 (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计1分。 1、对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仓储、进出口、使用企业和单位底数清、情况明,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健全、执行到位、管理规范,计0.5分。没有建立管理台帐的,扣0.5分;对有关企业和单位的每年生产、经营、使用情况不清的,扣0.3分;年内没有开展检查、清理行动的,扣0.2分。没有上报管理信息的,扣0.2分;所管单位发生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办查处的,每起扣0.1分。 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的,计0.3分。 3、举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培训班的,计0.2分。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计1分。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单位底数清、情况明,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健全、执行到位、管理规范。没有建立管理台帐的,不计分;对有关企业和单位的每年生产、经营、使用情况不清的,扣1分;有关职能部门年内没有开展联合检查、清理行动,扣0.5分。所管单位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物非法流失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办查处的,每起扣0.1分。 (三)娱乐场所管理,计1分。 1、制定本县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办法的,计0.5分。 2、落实管理制度,计0.5分。抽查1个娱乐场所,禁毒管理部门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培训的,计0.2分;签订禁毒责任状的,计0.2分;悬挂禁毒警示牌的,扣0.1分。辖区内娱乐场所发生吸贩毒品违法犯罪问题,由上级公安机关暗访发现并督办查处的,每次扣0.1分。 (四)治理行动,计1分。此项计分按累加计分方式进行。即在同类考评单位中,得分最高的考评单位计1分,其他考评单位按得分与最高分的比率乘以1计分。 1、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管理秩序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每家计1分。 2、破获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每起计0.2分。 3、通过破获制毒案件,倒查易制毒化学品来源,查获违法企业的,每家计2分。 4、缴获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每千克计0.1分;缴获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每千克计0.05分;缴获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计0.03分;缴获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计0.03分。 5、依法停业整顿涉毒娱乐场所的,每家计1分;依法取缔涉毒娱乐场所的,每家计2分。 第四条 基层基础工作 8分 (一) 制定方案,计0.5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加强禁毒基层基础工作3-5年实施方案或意见,每年要实现的目标或达到的标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计0.5分。 (二)禁毒情报工作,计1分。 主要考评缉毒秘密力量建设,具体考核标准另发。 (三)信息化建设,计1.4分。 对各市州录入的各类禁毒信息质量进行综合排名,排名第一名计1.4分,每靠后1名扣0.05分,最后1名计0.7分;录入信息质量极差的,计0分。 (四)机制和规范建设,计0.9分。 1、制定和建立本县办理毒品案件及执法协作、毒情分析、毒品价格及分析制度的,每个计0.1分。 2、制定和建立学习考勤、岗位职责、绩效考评、文档管理、毒品管理、财物管理等各项禁毒内务规范,每个计0.1分。 (五)信息上报,计1.4分。各乡镇所及时向县禁毒人民战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六)吸毒人员核查,计1.4分。 (七)队伍建设1分 此项计分按累加计分方式进行。即在所有考评单位中,得分最高的考评单位计1分,其他考评单位按其得分与最高分的比率乘以1计分。计分方式为:在全市禁毒工作会议发言的,综合发言计0.5分,单项发言计0.2分,书面发言计0.1分;集体荣立三等功,加1分,荣立二等功加2分,荣立集体一等功加4分。民警荣立三等功或被市禁毒委评为先进个人的1人次加0.5分,民警荣立二等功或荣获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和被国家禁毒委评为先进个人的1人次加1分,民警荣立一等功以上或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的1人次加2分。(集体限于禁毒办和禁毒大队,个人仅限于禁毒大队民警) 禁毒队伍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领导班子成员中受记过处分,其他人员中受辞退、开除处分,队伍在当地被评为“人民不满意单位”,队伍建设计0分。 (八)禁毒办公室0.4分 成立禁毒办公室处,开展日常工作,计0.4分。未成立的,不计分。 第五条 县市区考评平均分 60分 根据《株洲市禁毒工作考评细则》,将当年禁毒工作考评结果的平均分按满分60分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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