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论坛      您还没有登录 或 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上稿统计| 专项活动情况统计 |
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法治>> 怀化>> 芷江>>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湖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8-26 15:33:39 来源:
 
各乡镇: 为加强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监督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将《湖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芷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湖南省“民主法治村示范(社区)”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简称“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示范单位”在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城乡基层社会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示范表率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单位”要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相关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落实“四民主、两公开”,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第三条 “示范单位”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村(居)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确保村(居)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绝村(居)干部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示范单位”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主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不断提高依法自治水平。 第五条 “示范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 (一)村(居)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三)在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四)公示举报、投诉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闹事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依法自治方面先进性不足,丧失示范表率作用,有关机关、组织和群众据实提出异议的; (十)因其他原因,上级有关部门认为不宜继续保留“示范单位”称号的。 第六条 对“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实行日常考查与定期复核相结合,加强指导,促进提高“示范单位”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及时纠正“示范单位”在民主管理、依法自治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建立“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档案,详细纪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作为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每年组织或委托市州司法局、民政局对“示范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收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示范单位”的意见和反映。对复核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纪检、综治、计生、经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并向上级报告涉及“示范单位”的综治、计生等考核情况。 第十条 “示范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由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州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报告情况,市州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深入实地进行复查后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审查核实后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发现“示范单位”存在必须撤销称号的情形的,可以径直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第十一条 “示范单位”所在村、社区因区划调整被合并、撤销的,应当在3个月内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注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命名的“示范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司法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