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安乡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三项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安乡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三项制度》,确保全县严打整治斗争目标实现和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安乡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三项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以下四种情况实行严格追究 (一)对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要认真调查。对出现的不稳定问题,有关责任乡镇和县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搞好自查,同是地,县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调进,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责任界限。对出现问题听之任之,或不了了之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稳定问题出现后,责任乡镇、县直单位和县有关职能部门不及时处理的要严肃查处。对那些不负责任,不及时处理矛盾和问题,或推诿扯皮,将矛盾下推或上交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的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出现不稳定问题调处不力,千万影响的要严格追究。对那些因处理问题敷衍塞责,蒙混过关,致使矛盾恶化,事态升级,千万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出现问题不查处,不追究责任,或出面详情的县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将社会治安和政治大局稳定状况与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提拔任用紧密挂钩,坚决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 三、对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导致重大案件或事故发生、本地区重大刑事犯罪和黑恶势力长期得不到解决、治安混乱地区和已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改变和解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对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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